一個人犯罪後聘請律師,要不要把所有的實情告訴律師?

太累太太累


一個人犯罪後,與案件有關的事情,都要告訴律師。這裡強調,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其他的事情就不要告訴了。

比如嫌疑人涉嫌故意傷害罪,那麼嫌疑人只要將與故意傷害罪相關的事實告訴律師即可,包括事件的起因、經過、結果、主觀想法、客觀行為、立功、自首等等。如果本身還有其他不法行為,如盜竊之類的,就沒有必要再告訴律師。之所以因為如此,是因為:1、律師在會見嫌疑人的時候,法律規定不被監聽,但是,我們都不知道偵查人員有沒有在會見室安裝鑑定設備,如果偵查人員根據監聽發現線索,不排除會立案偵查;2、根據法律規定,通過嫌疑人的交待,如果律師知道了嫌疑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這裡能夠再實施犯罪的,也只有共犯了。

所以,回到第一句話,與案件有關的事情,都要告訴律師,與案件無關的,就不用講了。


白話人


千萬別!

你是看美劇看多了吧?在美國你當然要和律師說出一切,也不用怕律師舉報你,美國法律規定,律師和當事人之間有保密義務,你說你殺人,律師一樣會為你隱瞞

中國可不是!中國法律可沒有保密!律師聽到你殺人,必須向公安機關舉報你,你想坑死你還是律師?律師聽到不舉報你他就犯罪了!

不過你要相信律師,不信你們也不行你不專業啊,暗示一下,或者比喻一下,或者說假如有一個朋友怎麼樣,懂了?


東北虎24517108


犯罪嫌疑人既然已經聘請律師,那麼為了讓律師能夠最大程度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最好還是將與案情有關的所有事實都如實相告吧。當然,與案情無關的就不要告訴律師了,作為律師——尤其是刑辯律師——也不希望你告訴他。


首先,你只有將與案情有關的所有事實都告訴律師,律師才能制定出最適合你的辯護方案,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這些重要事實包括你有沒有犯罪、犯罪過程是怎樣的、可能留下哪些證據、有沒有同案犯等。簡單說來,就是你要從頭到尾把事情經過說出來。

根據你提供的所有事實和閱卷掌握的諸多細節,律師才能審慎判斷,從而得出最適合你的辯護方案。當然,律師應當向你解釋各個方案的優劣之處,並且只是建議你選擇哪個方案,最終還是由你自己確定使用哪個方案。是你請的辯護律師,當然要尊重你的個人意願。

如果你不告訴律師所有事實,那麼律師就不能做出正確判斷。比如公訴機關已經掌握了你的犯罪證據,唯一選擇本來是罪輕辯護,但你卻言之鑿鑿地聲稱自己無罪,於是律師就聽你的做無罪辯護,結果在法庭上律師就會被打得措手不及,非但不能讓你無罪,反而還會讓你重判。

當然,你也無需擔心律師會告發你的“犯罪事實”,因為律師對從當事人那裡獲悉的有關事實,負有相應的保密義務。即使他知道你就是本案的犯罪分子且警方尚未掌握的各種證據,他也不能透露出去。這是一名律師基本的職業道德,更是整個律師行業賴以生存的基礎。

只不過,你如實告知的事實僅限於本案情況,與本案無關的就不要透露了。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律師得知了當事人正在或者將要進行危害他人、國家安全的暴力犯罪,那麼就要如實上報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我想起上大學時我們的法律職業道德老師曾經說過:“律師應當剋制自己的好奇心,不要隨便詢問與案情無關的事實,否則便會陷入職業道德與打擊犯罪的兩難境地。”


冰焰


對待刑案有沒有必要向律師全盤說出實情,應當從多方面考慮。

真要有犯罪事實,證據公安機關掌握了,應當如實陳述,律師會從認罪態度上為當事人從輕辯護。

沒有犯罪事實,最好保護沉默,有證明無犯罪的證據,應向律師複核爭取無罪辯護。沒有證據證明無犯罪事實,由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由法院定罪。沉默很重要,不能代表所有律師素養都很高,庭前律師都會與法官、檢察官交換思想,有些無意的交流都會成為法庭審理的依據。

中國法治不斷的進步、健全,口供次要的,現在也不會刑訊逼供之類的事發生,不能代表沒誘供,當事人不懂法,沒辦法掌握什麼話能說什麼話不能說。法院判決以證據說話,證據不足判不了案,當證據不足時,口供也重要,就產生證據鏈進行判決。

有犯罪事實,證據充分,就考慮態度問題,爭取從輕判決。

刑案請不請律師差別不大,律師的職責就是考慮定性問題,罪名沒疑議,沒辦法做無罪辯護,檢察官、法官都是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士,打贏官司有多難。

內容只供參考。


徽韻皖風現場紀實


陳律師觀點:當一個人涉嫌某罪的情況下,請千萬不要自作聰明隱瞞任何關於該案情的事實,律師問任何關於該案的細節都應如實回答,否則很有可能聰明反被聰明誤,置自身於無法預估的風險之中。

首先,任何人涉嫌某罪的情況下,偵查機關(一般都為公安機關,少數幾個罪名是檢察機關或國安機關)會在決定採取強制措施(一般為刑事拘留)的情況下,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具體罪名,並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在以前法治不太健全的時代,公安機關對於偵查階段律師就介入是極為反感的,潛意識裡認為律師是來“搗亂”的,會影響辦案,但是隨著法治的進步,辦案人員的法治理念的更新,現在大多數公安機關都是歡迎律師介入,並願意與律師交流,因為這的確有利於防止辦錯案,可以有效的降低辦案人員的錯案率。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請到的律師確實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可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能得到唯一有效幫助的情況下,卻選擇了不說實情,這無異於一個溺水的人推開向其援助的手,最終置自己於絕地。


其次,對於大部分的人而言,很難判斷自己到底是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如果不如實的回答律師,律師在其提供的錯誤信息的基礎上,很有可能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導致難以做出最佳的辯護策略(無罪還是罪輕)。在這裡需要說明一點的是,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意味著兩個辯護方向,一旦無罪辯護不成功的後果就是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差,很有可能會被加重處罰。因此,無罪辯護的策略必須是非常謹慎和慎重的,只有確定犯罪嫌疑人確實是冤枉的,無罪的情況下,律師才會採取該策略,否則一般均為罪輕辯護。所以,犯罪嫌疑人向其辯護律師提供的信息非常的重要,不能有一絲一毫的隱瞞。

再次,有很多人的顧慮是告訴律師一些偵查機關未能掌握的情節,律師有沒有可能向偵查機關舉報?陳律師可以非常明確的回答這點,辯護律師沒有義務也不會向偵查機關舉報,這裡就涉及到一個律師的職業道德問題,律師一旦接受了委託,就必須站在委託人的立場上去為其辯護,其所做的所有工作都必須圍繞著一箇中心——那就是如何最大可能的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辯護律師思考的邏輯是能否做無罪辯護?如果難度太高能否做罪輕辯護?除此之外,不可能再有其他的考量!一個辯護律師如果舉報自己的委託人,那其扮演的就是一個“臥底”的角色,必然會遭到行業的處分。當然,前提是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而言,律師沒有義務舉報偵查機關未能掌握的情節。如果是其他的犯罪情節,建議還是不要說了,這的確會置辯護律師於兩難,比如一個涉嫌盜竊的犯罪嫌疑人告訴律師自己其實還殺了人,偵查機關不知道,對於辯護律師而言,兩害相權的情況下可能還是會去舉報該殺人行為。畢竟與盜竊相比,殺人是個更為嚴重的情節。

最後,就陳律師實際辦案的情況而言,大部分的人都不具備“隱瞞事實”的能力,很多人想當然的向偵查機關進行了隱瞞與撒謊,在與律師的交流中,為了保持一致,也同樣進行了隱瞞與撒謊。但是謊言往往是經不住盤問的,為了隱瞞一個謊言可能需要更多的的謊言,而最終無法自圓其說。坦率的說,陳律師基本在第一時間就能判斷出犯罪嫌疑人有沒有撒謊,因為很多的細節是謊言難以隱藏的。當然,也不排除有一些智商比較高的犯罪嫌疑人撒的謊比較高明,難以識別,但是法院是講證據的,在證據面前,謊言往往是蒼白無力的。辯護律師由於相信其說的是事實,因此做的準備與證據相沖突時,往往會造成辯護律師極為被動,甚至可能破壞全部的辯護策略。而最終造成的苦果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來承受的。所以陳律師說千萬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你有權不聘請律師,或者換律師,但是一旦你決定這個律師作為你的辯護律師,就一定要充分的給予高度的信任。

總結:任何人在被國家機關指控犯罪時,其都是弱小無力的,為了制衡這種力量上的不均等,辯護律師制度才應運而生,辯護律師的存在就是為了防止由於力量的一邊倒造成冤假錯案,因此,犯罪嫌疑人唯一能信賴的只能是他的辯護律師,只有說實情才能讓律師發揮其應起的作用,制定有效的辯護策略。

PS:順便普法一個小的知識點:在看守所裡,只有偵查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才要求同步錄音錄像,而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會見場所只有監控錄像,並沒有監控錄音,所以犯罪嫌疑人向律師說的話除了律師外並沒有第三人能聽到,即便真有竊聽,也會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陳豪俊律師


有一句話叫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個人犯罪過後,聘請律師希望律師幫他減刑,或者是維護他的正常權利。我個人認為一定要把實情告訴律師,另外也要勇於承擔自己的錯誤。

大家很有可能因為看電視而影響了自己對律師的評價,我記得以前看香港的一個律師篇叫做律政佳人,你們的律師讓我很崇拜。曾經我也想去做一名律師,後面發現靠法律A證太難了。

很多人認為律師無所不能,其實律師的職業也是受法律監督的,他的所有的依據都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去為犯罪嫌疑人辯駁,維護我們犯罪嫌疑人的正常權利。

律師一定採用什麼樣的法律需要了解我們的詳細經過才能找到為你辯駁的那個點。如果你對他隱瞞,那麼他只能按照他手中所瞭解的信息和材料去最大限度的為你去辯駁,但是因為你對法律的認知有限,你不知道哪些點對你有利,哪些點對你有害,所以你只有對律師全盤托出讓律師依照他的專業來給你制定我們的答辯狀。

有一句話叫做專業的事由專業的人幹,另外你已經犯罪了,該承擔的責任你也跑不掉,我建議你勇於承擔。無論是對律師還是對警察,還是對我們的檢察院的人都要把所有的實情全盤托出,而且的話,三方的信息要對稱,否則的話你可能在看守所裡面待的時間會更長,因為現在法律很完善,而且的話相關的天網也很完善。我們的警察可以做到零口供破案,而且能夠提供完整的證據鏈,所以建議你不要做太多的保留。

以上是一個培訓師,依照自己的瞭解,對這個問題的看法,說說看你認為該不該和律師講實行,歡迎在文末下方留言。

培訓師楊景雲


大實話:讓律師知道自己所犯案情的真相更有助於律師幫你爭取利益。

律師,我們都知道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行業,一般來說,也只有當我們遇到某些官司和糾紛的時候才會去找律師諮詢,不過,大部分人對於律師這個行業可能還是不很瞭解的。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個討論,討論的話題是,如果一個犯罪分子犯了罪,但是,警方並沒有掌握該犯罪分子的全部罪行的證據。然後,問的是,如果這個犯罪分子找律師了,用不用把所有事都跟律師交代了,而律師在得知所有證據後,會不會把證據洩露給警方或者對方律師,然後給犯罪分子帶去更進一步的傷害。

說真的,可能對大多數人都會關心這個問題。並且,從我們個人情感角度來說,如果一個律師去維護一個犯罪分子的利益似乎還有點說不過去。所以,我們也有必要去分析討論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一點,作為一名律師,去維護自己僱主的利益是最基本的職業底線。只要是這個利益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那麼律師就應該最大限度地為僱主爭取利益。而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點,或者個人情緒去判斷,這也是作為一名律師最基本需要遵守的。

可能有的人會不理解,會認為憑什麼那些“壞人”也要維護他們的利益,這不是助長其囂張氣焰嗎?並且很多人可能覺得,如果一個壞人花很多錢請一個很厲害的律師,那對方其實不是必輸了。但是,我們設想一下,如果律師可以將僱主的資料洩露的話,那麼是不是一個很有錢的壞人直接花錢買通對方的律師,讓他認輸就好了,那這官司就不用打了。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律師是保護僱主的隱私是非常有必要的。

然後,從律師的角度來說,這是他們的職業,法律是無情的,而律師在幫僱主打官司的時候也應該是以證據說話,而不是靠情緒做事。試想,如果一個律師在幫一個僱主打官司的時候,因為情緒上受不了僱主所犯的罪行,然後把證據給對方了,那麼以後誰還敢找他打官司。說白了,如果一個人情緒化太嚴重,那是根本做不了律師的。當然,如果你感覺僱主的事確實太不道義,你可以選擇不接這個案子,但是,絕對不能說,你接了人家的案子,然後轉身就把人家給賣了,這則是不行的,甚至是違法的。

最後,也是希望我們所有人能夠理解律師這個職業,畢竟,每個職業都有自己的行業規範。就像我們不能洩露公司的行業機密一樣。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作為執業律師,建議最好把所有的實情告訴所聘請的律師。律師會幫你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辯護,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首先題目中描述有誤,描述的是律師會不會把實情告訴對方律師?要是在刑事案件中,對方可不是律師,對方是代表國家對你提起公訴的檢察官。當然了,我認為你的律師是不會把所知道的所有實情告訴檢察官的,這點職業道德還是有的。

為什麼要把實情告訴律師呢?律師是你花錢請來的,自然是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律師既不會出賣你,也不會替你做偽證。客觀真實的瞭解案件情況,才能制定出最佳的辯護方案。





社會上也有誤解,認為律師拿錢就是為了替壞人脫罪。我認為不能這麼說,律師有律師的職業道德,律師的出現是為了維護罪犯的合法權益,決不是為虎作倀。現代法制要求維護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律師和檢察官的法庭對抗,把案情查清楚,既補冤枉好人,也不放過壞人。


律師獨角獸


  1. 刑事案件中聘請律師必然要將案情告訴律師,即使有的時候犯罪嫌疑人不說,也會有其他的證人或者證據來證明大部分或者所有的案情。
  2. 律師不會把實情告訴對方的律師,如果發現律師有洩露可以向司法局或者律協反應,經審查後涉及犯罪的會移交司法機關。律師工作是人家的飯碗,在某個案件中透露信息獲得的收益遠遠要小於其日後代理案件的收入,透漏信息得不償失。當然我們也不能排除律師洩露消息給對方當事人的可能,畢竟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但畢竟是少數,微乎其微的少數。

拓展:《律師法》關於律師保密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條

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大頭皮鞋聊法律


估計中國律師的職業操守沒有那麼高,咱們也經常看香港電影電視劇什麼的,他們那經常說的規則裡就有一條,原告律師與被告律師在打官司期間不能私下見面,這是他們的規則,我就在這個基礎上說說我原來認識一個檯球廳老闆他說的事情,有一回有兩個人去他那裡打檯球,在他們兩人聊天的過程中知道他們是律師而且是同一個官司的原告律師與被告律師,他們聊的內容是現在打官司的這些事,然後這兩個人竟然商量著怎麼讓這個官司持續的打下去,兩個人好從中漁利,如果遇到這樣的律師你能放心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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