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罵人被馬紮砸成輕傷


2019年10月23日凌晨2時許,禹城市公安局車站派出所接報警稱:在一家燒烤店被打。接警後,民警隨即趕到現場,經初步瞭解被打者康某江頭部受傷且流血嚴重,且打人者已離開現場,民警一邊安排受傷者前往醫院治療,一邊通過飯店監控及時固定證據以及記錄在場證人信息。



禹城:罵人被馬紮砸成輕傷


因打人者在民警到現場之前已離開,且無交通工具,加之夜晚光線差等原因影響使得民警尋找打人者較為困難。副所長龐飛多次組織調度該案件,辦案民警不等不靠查看監控,最終確定犯罪嫌疑人。


禹城:罵人被馬紮砸成輕傷


辦案民警依法傳喚犯罪嫌疑人王某利至車站派出所,一開始王某利百般抵賴,最終在鐵的事實下如實承認了其用馬紮將康某江頭部砸傷的犯罪事實。原來,10月23日2時許,王某利和朋友在燒烤店外的小桌上吃飯,後康某江醉酒後從屋內岀來無故對王某利多次辱罵,王某利拿馬紮將康某江頭部砸破,後經傷情鑑定,康某江頭部傷勢鑑定為輕傷二級。


禹城:罵人被馬紮砸成輕傷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男,54歲,禹城市高新區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違法行為人康某江(男,41歲,德州市德城區人)因尋釁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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