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6·22”黃金盜竊案 ,案犯被判11年至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9年12月17日,沿河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崔某峰、崔某軍、崔某涉嫌盜竊罪,崔某江涉嫌窩藏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崔某峰、崔某軍、崔某三人合謀在該縣官舟鎮“好又多超市”、“六六福”珠寶店先後盜取價值人民幣3033元的香菸、價值人民幣79.6677萬元的金銀飾品及現金1823元。隨後,崔某江駕車幫助3人逃跑。

6月26日,崔某峰、崔某軍、崔某、崔某江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所盜財物被悉數追回。

庭審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陳述與辯解等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進行了質證。

庭審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圍繞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發表了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峰、崔某軍、崔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共計80.1533萬元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崔某江明知崔某峰等人因盜竊被公安機關追捕,仍駕車幫助逃跑,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窩藏罪。

沿河:“6·22”黃金盜竊案 ,案犯被判11年至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當庭宣判,被告人崔某峰、崔某軍、崔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崔某江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庭審當天,部分被告人親屬及社會群眾近100人到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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