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已發生但年底發票未收到,財務應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

每到年底,財務部會計就到了最忙的時候,公司發生的各項支出不一定都能夠及時結算或取得相應的發票。有的會計認為沒有取得發票,當年發生的費用支出也不能入賬;有的會計認為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當年發生的費用就應該計入當年;有的會計認為,當年的費用必須於次年1月份之前全部取得發票。費用涉及到發票跨年的處理,涉及到兩個方面,一個是會計上的處理,一個是稅務上的處理,具體如下:

費用已發生但年底發票未收到,財務應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

一、會計處理

企業基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因此企業本年發生的費用,無論是否及時取得發票,都應計入本年費用。

案例:A公司與C運輸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當月發生的運輸費用在下月按照約定的費率和里程進行結算,C運輸公司一般在月初與A企業完成對賬結算,月中向A公司開具發票。會計在年底做賬應依據什麼憑據、按多少金額入賬呢?

常規方式一般為會計人員與物流經辦人員進行協調,由物流部門在月底結束時,對單位發生的運輸費用進行測算,編制物流費用測算表交財務部。會計據此對運輸費用進行及應付款進行暫估,會計分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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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會計將原來暫估的運輸費用沖銷,按實際發生金額確認費用處理,如果金額差異非常小,可以不對第一年的暫估運輸費用進行調整,如果差異比較大,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對上年的費用進行調整。

二、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據,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上案例中,企業發生的運輸費用,在發生的當月,會計應當確認為當月的費用支出,在彙算清繳前取得相應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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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日常應對建議

為了減少企業不必要的稅務方面的風險和減輕財務部發票管理工作量,建議財務部門做以下幾點應對: (1)在費用報銷規定上強制要求經辦人員在規定時間之內取得發票並及時報銷;

(2)向公司全體員工宣傳,費用發生時要取得發票並及時報銷;

(3)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時,對發票的開具作出要求;

(4)對於費用已經發生,但因為未進行結算等原因,導致金額不準確定或者發票未取得的情況,要求相關人員對相關支出進行測算和估計,會計據此進行暫估入賬,防止企業在預見交企業所得稅時,多預交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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