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上班超過十二小時勞動法上怎麼算?

雪舞飄零606


《勞動法》規定,職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不過四十四小時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規定》修改為每週40小時,企業最遲1997年5月1日前實行。

《勞動法》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同意,企業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週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基礎上,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加班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從上面兩個規定看,一天工作12小時是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勞動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責令改正。

關於工作時間的確定

實際上,傳統意義上我們的上班並不一定都是工作時間。比如午休時間、用餐時間是都不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的。

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自然需要中斷的時間一般是指上廁所之類的時間。至於固定去就餐的時間,一般不可以認定為自然需要中斷的時間,多數會被認為休息時間。因為職工有選擇性,可以休息、可以就餐,甚至有的職工還可以就餐之後遛遛彎兒。不過如果因為特別緊急,需要在工作崗位上就餐的,這種時間肯定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

關於加班費

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是正常小時工資的150%。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予以調休的,應當支付200%的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是300%。

如果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再延長工作時間,並不是在原有200%或300%加班費基礎上額外再增加50%,而是按照200%或300%發放。

關於特殊工時制度

實際上除了標準工時制以外,我們還有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

對於一些工作崗位,由於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等原因,不能實行8小時標準工作制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

不定時工作制,主要是一些難以準確考勤的工作崗位,比如一些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和值班人員,長途運輸人員、出租車司機、港口裝卸工等等。不定時工作制,實際上是沒有加班費可以計算的。像一些晚上可以休息看門的保安工作,如果被解釋成為值班,也是允許的。

綜合計算工時制,主要是一些週期性工作的職工。比如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他們應當以年、季度、月、周為工作週期,每一工作週期的平均工作時間應當跟標準工時基本相同。

不過,要想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必須向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備案。不備案,那麼你就是違法違規的,勞動者就有權要求按照標準工時制支付加班費。


暖心人社


超過8小時用人單位要按法律要求支付加班費。你上了12小時企業應該付你4個小時的加班費,平時1.5倍、週末2倍、法定節假日3倍。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相關勞動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南飛朱雀


如果你長期的上班時間都是超過12小時,但凡有上班的工作日都是有4個小時的加班。

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明確規定: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


按勞動法規定,工作者月正班工作時間為:22天,總工作時間為176小時。

如:星期一至星期五超8小時外加班按1.5倍計算,

如:週六日上班按2倍計算,

如:法定節假日上班按3倍計算。


至於加班費怎麼算,要看你所在的城市,因為每個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同,加班就會不同,基本工資是直接影響加班費的基數。


附:2019年全國各地最低工資標準圖

舉例:深圳最低工資為2200元/月

2200/21.75/8= 12.64元/時 (深圳上班族每小時的最低工資)

星期一至星期五加班:12.64 * 1.5 =18.96 元/時 (深圳上班族週一至週五的加班工資)

週六日上班:12.64 * 2 = 25元 /時 (深圳上班族週六日上班的每小時工資)


不管你在任何城市,你參考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替換深圳的2200,就可以算出你所在城市的不同的加班費了。

希望能幫到你。


杜和龍


您好 希望能幫到你 每日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如果沒有經過勞動部門審批,就違反勞動法關於休息的相關規定,即屬於違法。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按此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11小時,但是《勞動法》對於特殊情況,也做了例外處理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即在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每日工作時間可以超過11小時。

綜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未經審批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出11小時的,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雙李兄弟在路上


第一你願意幹嘛,第二給你加班費了吧,第三不合適你可以辭職,我上班二十四小時,修七十,還沒有保險還沒有加班費,每個月兩千四,可是我還要幹,因為不幹這個工作都沒有。


人活的是心態


超市等一些一線崗位,如收銀等大概都是綜合工時的,比如倒班制,如果合同協議上有明確說明的話那是不違規的。但超過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需要給加班補償。


BJ土炮


你自己算.......

勞動法在企業、民企私企都是拿成當了白紙...

勞動者很是無奈的.......


鞍山二姐


可笑,還有人相信老動法!


用戶6787698270557


超時加班4小時 一點五倍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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