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哪個法院都受理你的案件,案件的不同法院的管轄權也不同


不是哪個法院都受理你的案件,案件的不同法院的管轄權也不同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老百姓的法制意識也隨之增強,解決糾紛的方式也逐漸變得理智起來,凡是不能協商解決的,一般會選擇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相關糾紛。

我們這裡提到的“通過訴訟解決糾紛”,起訴就是到法院起訴。起訴看似簡單,無非就是有明確的被告,然後寫好訴狀即可。但是,實際操作起來就沒有那麼簡單了,單單就法院的選擇,就沒有那麼簡單。因為,案件的不同,法院的管轄權是不同的。今天,我就從法律的角度為大家解讀一下,法院的管轄權。這裡提到的“管轄權”,無非就是到哪個法院去起訴才是正確的。

首先,我們來說說級別管轄。

1,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①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②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案件大小,影響力,數額等因素,決定了要到什麼級別的法院去起訴。

其次,我們確定了級別管轄後,還要確定地域管轄。這個非常重要,大家一定要結合自身的訴訟,進行比照,防止出現法院不立案,或者對方提出管轄權異議,使自己陷入被動。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③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④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0,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12,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3,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4,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15,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通過以上十五條的內容,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法院的管轄權還是有很說道兒的,不是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所以,一旦發生訴訟糾紛,首先確定自己的案件歸什麼地方的法院管,這是最起碼的。

另外,確定了法院的地域管轄後,我還要告訴大家,還有一類管轄叫做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下面我就從法律角度做一個詳細的解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編後語: 今天寫此文的目的,就是告訴大家。通過訴訟解決相關糾紛,是非常理智的。但是,一旦確定起訴後,我們需要更加理智的對待。如果連自己的案件歸哪個法院管都無法確定,怎麼起訴呀?所以,仔細閱讀這篇文章,你會非常詳細的瞭解案件的管轄權,對案件的起訴,以及提出管轄權異議是非常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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