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第一條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全區從事醫療衛生工作,申報主任醫師、主任技師、主任藥師、主任護師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從申報當年往前推算,5 年內有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則上不得申報。

  二、在申報過程中被發現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成果,或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自申報當年起,5 年內不得申報。累計兩次的,終身不得申報。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專業技術資格者,撤銷其專業技術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 年內不得申報。

  三、受到違紀違法處分處罰仍在處分處罰影響期內的。

  四、發生醫療差錯責任者,當年不得申報;發生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 2 年的。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不少於五年。申報專業原則上應與學歷專業相一致或接近。

  如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文件對學歷資歷條件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第四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不作統一要求,由各高級評委會相應職改辦按照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確。

  第五條 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及專業能力考試條件

  一、申報主任醫師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並經執業註冊,依法執業,申報專業原則上應與執業範圍相一致;申報主任護師須具備護士執業資格並經執業註冊,依法執業。

  二、參加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專業能力考試,成績達到規定的合格分數線;免試人員範圍按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專業能力考試規定執行。

  第六條 繼續教育條件

  完成本部門、行業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35 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於 15 周。

  二、有豐富的本專業實踐經驗,提供本人在任期內獨立解決重大技術問題的病例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號及技術內容,經單位審核蓋章);提供本人在任期內主持完成疑難危重病人的會診和救治工作病例數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號及疾病診斷,經單位審核蓋章);中醫類別需提供本人在任期內優勢病種診治病例數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號及疾病診斷,經單位審核蓋章)。

  三、開展本專業必須具備的各種技術項目,提供本人在任期內開展的本專業技術量化表(單位審核蓋章)。根據專業發展需要,對本專業的某一領域有深入研究,應用於醫學實踐與科學研究;中醫名藥名方使用開發。

  四、有培養本專業中級職稱以上人員或培養研究生 1 名以上的經歷,每年為下級醫務人員講授專題課 3 次以上。

  第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病案或技術工作報告:

  (一)臨床醫療:

  1.須提交本人在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水平和業績成果的 3 份原始完整病案(掃描的複印件要有單位審核蓋章)。

  2.無住院病床科室或長期在門診工作而無法提供病案的申報人員:須提交本人在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業績成果的 3 份病案分析材料(每份 3000 字以內,附有關原始資料材料如各種檢查、檢驗單號、處方等,掃描的複印件要有單位審核蓋章)。

  (二)其他專業:

  須提交本人在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不同年份主持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業績成果的 3 份技術工作報告(每份 3000 字以內,附實驗室檢測檢查、現場調查等有相關原始資料,掃描的複印件要有單位審核蓋章)。

  二、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成果三等獎 1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持有獲獎證書者);

  (二)市(廳)級科技成果二等獎 1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持有獲獎證書者);

  (三)獲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或“白求恩獎章”、“南丁格爾獎”等榮譽稱號;

  (四)承擔市(廳)級以上批准立項的科研課題並經批准結題(課題組主要成員前 3 名);

  (五)獲得新藥證書、國家發明專利及國家標準制定的主要完成人(前 3 名)。

  縣(縣級市、區)級及以下基層衛生機構衛生技術人員,對此項條件不做要求。

  第九條 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必須以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期刊(公開發行期刊查詢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 2 篇以上(不含增刊,不包括個案報道(收錄在 SCI、 CSCD 除外)、綜述、科普性文章和論文摘要等,其中,列入《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的核心期刊 1 篇以上),文獻綜述 1 篇(必須發表在公開發行期刊,不含增刊)。評委會(專家組)應對論文質量進行專業鑑評,並給出鑑定意見,對於論文水平較低的不能作為評審依據。

  縣(縣級市、區)級及以下基層衛生機構衛生技術人員,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必須以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期刊(公開發行期刊查詢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 1 篇以上[不含增刊,不包括個案報道(收錄在 SCI、CSCD 除外)、綜述、科普性文章和論文摘要等],文獻綜述 1 篇(可不發表)。

  注:桂職辦〔2017〕36號

  瞭解更多職稱論文發表等問題,關注評職文件庫,私信與我溝通。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