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將人刑拘後報檢察院起訴,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後意味著什麼?

HR175290506


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那就意味著這個案件結案,對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因為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之前一般都經過兩次或最少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無法取得紮實的證據,所以儘管法律規定存疑不起訴的案件發現新的證據,補充證據達到證據確實充分後可以起訴,但後續公安再很難取到證據了,所以做了存疑不起訴基本就等於宣告無罪。


刑律說法


不起訴只是暫時的,有足夠的證據可再起訴。

公安局將人刑拘後,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做出不起訴決定,意味著公安局需要把人放了。

一般情況下,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起訴,會把案件退回公安局,重新偵查收集證據,如果第二次移交檢察院起訴,檢察院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那麼此人就真的被無罪釋放了嗎?

情況並不一定

有案例

<strong>甘肅一男老師趁學校停電的時候,在宿舍裡強制猥褻一女學生,導致女學生得創後應激障礙症,女學生要求學校為她作主,開除或調離涉事男老師,但是該校校長卻認為涉事男老師教學經驗豐富,不肯把該男老師調離或開除,教育局也不處理,後來女孩報警,警察把涉事老師帶回派出所調查,期間涉事老師承認了強制猥褻事實,被警方以猥褻罪行政拘留。

事實上,該男老師的行為是強制猥褻,觸犯了刑法,女學生認為警方的處罰過輕,申請的行政複議,該區檢察院認為涉事老師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交由區公安局審查,公安局審查後,案件移交給區檢察院,區檢察院以事實輕微為由決定不起訴。

而後,女學生申訴到市檢察院,後市檢察院同樣作出不起訴決定,不久後,該女學生在百貨大樓跳樓身亡,引起全國人民的關注。

這事件曝光後,省檢察院認為該老師行為觸犯刑法,並重新受理了此案,撤銷了之前區檢察院和市檢察院做出的不起訴決定,並交由區檢察院對涉事男老師提起公訴,涉事男老師已經被檢察院逮捕。

目前已經過去了半年了,還沒有審判的消息。

不管如何審判,女學生已經不在了,這個結局她生前一直想看到,但是永遠都看不到了。

相信很多人都看過這個新聞,不知道的可以自行百度。

所以,做了壞事的人,不要以為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就可以逍遙法外,正義遲早會來臨的。


鬼谷縱橫


提問者的問題中漏掉了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批捕。按照正常的程序,公安局出於偵辦案件的需要,會對刑事案件的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在進行進一步偵查,掌握了相關證據後,會整理好卷宗,直接送到檢察院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大家記住一點就可以了,三十七四十五,不是回家就逮捕。這就意味著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中,面臨兩個時間節點,三十七天和四十五天。三十七天的時候,按照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的工作流程,已經完成了案件的證據收集工作,檢察院複核案件後,就會做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在批捕後,案件會移送到檢察院的另一個科室:起訴科。在這裡,檢察官會對案件再進行復核並根據法律規定,做出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決定。起訴了,案件就會送到法院,相對不起訴,也就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罪行不足以判刑,可以不判刑,犯罪嫌疑人可以釋放回家了。這個時間節點是刑拘之日起的第四十五天。

當然,這裡面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案情複雜,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時候,可以在批捕之前,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補充相關證據後,再報送檢察院,走前面的程序。


李飛叨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需要介紹刑事訴訟法關於不起訴的三種分類,進而再解釋意味著什麼。具體分類如下:

1、關於法定不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構成犯罪等情況的,會作出法定不起訴處理。

2、酌定不起訴。檢察院認為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3、證據不足不起訴。檢察院認為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會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處理。如果後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根據上述分類對照問題可知,問題所示問題屬於證據不足不起訴。那麼證據不足不起訴意味著什麼呢?

簡單而言,你可以認為是無罪,因為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證明嫌疑人有罪的的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明確實、充分。那麼沒有達到該證明標準,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就不能起訴到法院,也就該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書。

本月辦理的一件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辯護結果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後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廣州張律


要認清是不訴還是退增,應該經過一年的時間,第一次退增是因為檢察院核實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並回答檢察院第一次退增的疑問,這個時間是4個月,檢察院傳喚你大概需要一個月,退會偵查最多期限三個月,退回後公安就檢察院的問題再次提審你,不要在意他們的態度,因為被退肯定是氣急的,光明正大就行了,大概一個星期後或15天公安會再把你移交檢察院,檢察院發現你有更多證據或還有很大瑕疵的話要準備二次退增,二次退增也是需要公安補充瑕疵證據,態度肯定更不好,光明正大抓住機會,再打回檢察院你再出示新的證據和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瑕疵多,檢察院需要講此案組織會議並上報上級檢察院,如果會議投票通過你是遭人陷害或侮蔑那就等上級檢察院批准不起訴決定書,最後此書由檢察院下達於你本人。這整個時間約9-12個月,此後原告和公安可以上訴到上級檢察院,交上級檢察院申訴部門調查審核,也許會聞訊也許不會,如果案情沒有異議,維持不起訴決定你就沒事了,如果決定重啟調查你還有可能被送往法院。如果送往法院律師才有用,前期不用花冤枉錢了。申訴時間受理到經辦做出最終決定的時間是一年。


mj47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的不起訴,有三種情況: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

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屬於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情形。

對於這樣的情形,簡言之,就是案件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所以不能起訴。

檢察院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事實仍舊不清,證據仍舊不足。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四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檢察院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再提起公訴。


郭廣吉律師


公安局將犯罪嫌疑人刑拘後不知道有沒有逮捕,如果逮捕的話,在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後,公安局是需要立即釋放嫌疑人的,只不過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其他刑事強制措施,不能再把人關到看守所內了。

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著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是錯案,只能說公安局目前掌握的證據不足以支撐所起訴的罪名,檢察院不予以認定案件事實,也就是所說的事實不清。

檢察院將案件退給公安局,公安局還是有兩次補充偵查的機會,每次補充偵查以一個月為限制。這個期間,如果出現新的證據或者案件事實查清,檢察院還是會起訴的,如果犯罪行為有社會危害性,檢察院還是會再次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最後就是法院開庭審判了。

當然,如果在兩次補充偵查期限內還是不能將案件查清,那麼,該起案件就會轉為治安案件,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前期刑事拘留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刑事強制措施也會被解除,治安處罰程度相比較刑事審判就會輕很多。

如果公安機關辦案期間有違法違紀現象或者錯拘等情況,還可以提出國家賠償,如果前期被逮捕,賠償義務機關為檢察院。

好了,祝你好運。


小豬的教育經


問題並沒有把程序交代清楚,刑拘後的下一步並非報檢察院起訴,而是報檢察院批捕,批捕之後才是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鑑於提出問題的人可能沒有搞清楚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的概念,所以針對這種可能性,陳律師將對兩種情況給予回答。

第一,刑拘後報檢察院批捕,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不予批捕的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偵查機關首先得將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再決定是否繼續偵查,如果偵查機關認為本案經過繼續偵查後,本案達到起訴的條件,有權利直接向檢察院的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即我們所說的(不捕直訴)。當然,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會尊重檢察院的決定,結束對本案的偵查。

第二,刑拘並批捕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一般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是不會直接作出不予起訴的,因為事實不清和證據不足的情況是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的,所以一般檢察院會採取退回補充偵查的方式,當然,如果退回後依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才有可能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最多退回補充偵查兩次)。

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後果是該刑事案件終結。如果受害人或者偵查機關對於該結果不服,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複議。


陳豪俊律師


我們通常理解不起訴就相當於無罪,但是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比較特殊的不起訴類型,一般情況下,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後,當事人即被無罪釋放,後續也就沒什麼事了。但也不排除辦案機關繼續落實證據,後續再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一、介紹一下什麼是不起訴、不起訴的類型有哪些?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以及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不起訴有三種類型,分別為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又稱存疑不起訴)。

1.對於法定不起訴,一般是指當事人沒有犯罪行為,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或者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等情形下,“當然”“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2.酌定不起訴可以通俗解釋為,當事人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但因為情節較輕,同時具有自首、立功等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檢察院綜合考慮案件情況後,認為“可以”作為無罪處理,所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證據不足不起訴可以參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 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二) 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 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 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 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但是必須予以強調的是,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對於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案件“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二、證據不足不起訴必須經過退回補充偵查

既然是因為公安提交的證據不足,檢察院才決定不起訴,那檢察院肯定要給公安必要的補救機會。所以法律規定,檢察院要做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必須經過退回補偵程序。

檢察院共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機會,每次為1個月。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是“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當然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到法院,或者再退回補充偵查一次)。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的,就“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能再退回了)。

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檢察院必然會在提起公訴與作出不起訴決定之間二選一。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需要注意哪些事?

前面已經說過,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暗藏玄機”的,對於證據不足不起訴案件,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後,檢察院仍是可以再提起公訴的。

提起國家賠償尤其要謹慎!

之前我們辦理過一起刑事案件,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後,當事人要申請國家賠償。基於這個案件的不起訴類型和其他一些相關情況,我們當時建議當事人不要申請,但當事人覺得是“被人搞了”咽不下這口氣,堅持要申請。當事人將國家賠償申請書提交上去後的第二天,辦案機關就通知當事人去“接受調查”。

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學問遠不止於此,這裡面既包括罪與非罪的學問,也包括辦案機關的博弈,國家賠償的學問,要結合具體的案件討論才行。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意味著你被無罪釋放,和劉強東一樣

一、公安機關和受害人有權申請複議、複核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的,一般必需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才能作出,而補充偵查每次一個月,但刑拘最長期限才三十七日,因此,提問者少說了一句話,嫌疑人要麼刑拘後報逮捕被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要麼被批准逮捕。檢察院在退偵二次後,相關犯罪事實仍未查清,且未排除犯罪嫌疑人相關犯罪嫌疑的,應做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我國《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兩種類型的不起訴,一種是查清案件事實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決定不起訴,這個不起訴決定有證明行為人清白,排除犯罪嫌疑的作用,還有一種是經審查認為構成犯罪,但情節顯著輕微不起訴。事實不清不起訴和情節顯著輕微不起訴做出後,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檢察院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複核後該案的所有程序就完了。公安機關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行為人或解除對行為人的取保候審,有扣押凍結財物的,應當發還解凍。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二、行為人可以高枕無憂了嗎?

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不起訴決定作出後,發現新的證據證實犯罪的,可以重新起訴。雖然行為人有可能重新被趕訴判刑,但是這個概率非常低,低到什麼程度呢?據我一個警察朋友瞭解,他們整個市從刑事訴訟法實行以來,就從來沒有發生過被重新起訴的,所以說,行為人可以高枕無憂了。

三、行為人被羈押過的,可提起國家賠償

被逮捕後決定不訴的,向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刑拘的向決定的公安局申請。2018年侵犯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金為每日28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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