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職務犯罪,絕不以身試法

一、何為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汙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二、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主觀要件: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後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三、職務犯罪的種類

修訂後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汙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汙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

1、貪汙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

1、濫用職權 2、翫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四、職務犯罪處罰標準

1、貪汙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貪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汙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2、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3、職務侵佔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5、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的。

7、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的。

8、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的。

補充:職務犯罪數額達到多少可判處死刑?

在司法實踐中貪汙、受賄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判處死刑的可能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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