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藥神案”當事人被取保候審 代理律師:將繼續做無罪辯護

“連雲港藥神案”當事人被取保候審 代理律師:將繼續做無罪辯護

林永祥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12月5日,記者從“連雲港藥神案”第一被告人林永祥辯護律師鄧學平處獲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決定對林永祥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期限為十二個月。

鄧學平告訴記者,他和葛紹山律師共同擔任林永祥的二審辯護人,並且將繼續為林永祥做無罪辯護。

“连云港药神案”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代理律师:将继续做无罪辩护

現實版“藥神”

林永祥,被認為是連雲港的現實版“藥神”。

此前,在一審中,連雲港中級人民法院曾認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銷售假藥罪,分別對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至6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一審宣判後,15名被告中有6人對宣判結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記者瞭解到,2011年至2014年7月間,林永祥、韓柏龍、何永高等人,通過印度人ANKIT(音)購進大批“吉非替尼”(又稱“易瑞沙”)、“甲磺酸伊馬替尼”(又稱“格列衛”)等藥品,然後在國內通過網絡或到醫院向醫生、患者推銷等方式,加價銷售。

2013年初到2014年7月間,由林永祥作為ANKIT的代理人,向中國內地銷售無進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衛”等藥品。後林永祥聯繫何永高、韓柏龍,由ANKIT在印度將上述藥品運到香港,然後由林永祥安排他人裝藥品夾帶到廣東深圳,並通過快遞發送給何永高等人。到案發,林永祥通過上述銷售“易瑞沙”等藥品共計350餘萬元。

連雲港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國內不得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為牟利而對外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藥罪。但考慮到各被告人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藥品主觀惡性不深,尚無證據證明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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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上訴

律師做無罪辯護

據鄧學平介紹,一審判決後,林永祥提出上訴,並通過朋友找到了他,委託其代理自己的二審。

鄧學平在去年十一月份,去連雲港看守所會見林永祥。林永祥告訴他,一審判決時,自己已經在看守所羈押了四年多,雖然刑期只剩下不到兩年,如果不上訴,甚至還有可能爭取到減刑的機會,能更快出去。但林永祥堅持上訴,為了清白,要求律師二審時為他做無罪辯護。

鄧學平認為,該案中,林永祥沒有銷售行為,且購藥的病人也沒有一例不良反應,沒有接到過任何投訴,“印度人供藥,國內買家購藥,雙方直接聯繫。”涉案藥品在香港可以合法銷售,林永祥只是在香港幫助中轉。每瓶藥收取3美元的酬勞,這是正常的勞動報酬,而非銷售利潤。

鄧學平告訴封面新聞,銷售關係發生在印度人和國內購藥者之間,涉案藥物從來不歸林永祥所有,林永祥的行為也不屬於銷售行為,而是純粹的勞務活動,不具有法律屬性,沒有進行刑事法律評價的必要。

據瞭解,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大修並於今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在此情形下,鄧學平認為,銷售印度仿製抗癌藥的行為已經不能再以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部分被告人因為家屬患病捲入此案,由於家屬、病友的懇求進而產生銷售行為,客觀上,涉案藥品幫助延續了患者的生命,解決了部分患者的經濟困難。”

2019年5月20日上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連雲港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在二審庭審中,據林永祥代理律師介紹,檢方建議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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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在一份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取保候審決定書中,記者看到,江蘇高院決定對林永祥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限為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決定由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執行,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林永祥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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