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議“民企特殊工種人員享受國企同等退休政策”,人社部:誰用工誰負責,鼓勵企業工資補償

人社部近日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3027號建議做出答覆,針對代表提出的“民營企業特殊工種人員享受國企同等退休政策”的建議,人社部在答覆中表示,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鼓勵企業加大投入,改善用工環境和降低勞動強度,在工資收入上予以適當的補償。

人大代表建議“民企特殊工種人員享受國企同等退休政策”,人社部:誰用工誰負責,鼓勵企業工資補償

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有代表提出了關於民營企業特殊工種人員享受國企同等退休政策的建議。對此,人社部經商中華全國總工會後答覆表示:

我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產生於計劃經濟時期,按照197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其適用範圍為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這與計劃經濟時期公有制經濟成分佔絕對主體地位和“單位保障”的特點是相適應的,在當時勞動生產力落後、勞動保護措施有限的歷史條件下,對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起到了積極作用。

人大代表建議“民企特殊工種人員享受國企同等退休政策”,人社部:誰用工誰負責,鼓勵企業工資補償

隨著我國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的相關背景和實施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越來越不適應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用工方式轉變、勞動條件改善的新情況。

目前,有些地方將實施範圍仍然限定在計劃經濟時期辦過招工手續的全民所有制職工,有些地方放寬到國有企業職工,但絕大多數地方沒有放開到私營企業職工,在目前追求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下,確實存在政策不平衡的問題。

人大代表建議“民企特殊工種人員享受國企同等退休政策”,人社部:誰用工誰負責,鼓勵企業工資補償

分析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不再實行計劃生產,企業自主經營、自主招工、自主分配,難以再按“勞動備案、行業指導、單位管理”的模式來進行管理;另一方面隨著科技進步、工藝轉變,許多特殊工種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相當一部分特殊工種不再有“特殊”性,由於原行業主管部門都已弱化甚至消失,致使特殊工種名錄長期沒有得到清理。

人大代表建議“民企特殊工種人員享受國企同等退休政策”,人社部:誰用工誰負責,鼓勵企業工資補償

為防治和減少職業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業病防治職責,強化行政監管,防治體系逐步健全,監督執法不斷加強,源頭治理和專項整治力度持續加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條件得到改善。各級工會組織也積極參與,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動員職工主動參與,發揮了重要作用。

同時,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遵循社會保險“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基本原則,激勵約束作用越來越明顯,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水平與在職時繳費水平高低、繳費年限長短相關,提前退休將直接降低職工的養老待遇。

人大代表建議“民企特殊工種人員享受國企同等退休政策”,人社部:誰用工誰負責,鼓勵企業工資補償

我們在調研過程中發現,越來越多的企業職工並不願意提前退休,希望繼續工作並參保繳費,爭取更好的養老待遇。近年來,一些企業多次發生職工辦理提前退休後,因養老待遇偏低而強烈要求糾正的群訪事件,影響了社會穩定。

此外,提前退休加大了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特別是我國人口老齡化形勢日趨嚴峻,提前退休進一步降低人口撫養比,不利於養老保險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

人大代表建議“民企特殊工種人員享受國企同等退休政策”,人社部:誰用工誰負責,鼓勵企業工資補償

為構建公平市場環境、促進制度持續發展,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政策應當進行調整,但考慮到部分特殊工種仍然繁重有害,而且已經形成的剛性福利涉及許多職工的切身利益,還不能簡單地取消,需統籌研究。

一方面,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鼓勵企業加大投入,改善用工環境和降低勞動強度,定期輪換崗位,並在工資收入上予以適當的補償;另一方面,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從既有利於保護職工身體健康,又有利於養老保險制度長遠發展的角度,適時調整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

■來源/人社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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