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营等21人涉黑案公开审理,庭审持续近7个小时,21名被告全部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记者 胡波)12月3日,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卫某营等21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其中,组织、领导者卫某营是2018年公安部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的10名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人员之一。

  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11月至199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卫某营两次犯盗窃罪被判刑,2001年1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长期混迹于武汉、黄石。2004年,被告人卫某文在当时的大冶汪仁镇卫祥湾,利用宗族关系先后网罗卫某某、张某贵等8名无业人员,在黄石赌场内站场、放哨,替他人“摆场子”获取收益。

  2008年9月16日,在被告人卫某营直接指挥下,被告人卫某文组织卫某、卫某某、卫某军等多人持砍刀,在黄石市钟楼夜市门口,有组织地实施与盛某军、卢某江、卢某强(均另案处理)等人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至此,以被告人卫某营、卫某文为首的犯罪组织在黄石、大冶恶名大涨。之后,被告人卫某勇、卫某水等11人相继加入该组织,致使组织不断壮大,成员逐渐增多,逐步形成了以卫某营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008年至2017年间,该组织以卫祥湾为中心,向周边地区辐射,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28起,造成1人重伤、9人轻伤、2人轻微伤,非法敛财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卫某营等21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应分别追究各自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发表意见,最后21名被告人全部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整个庭审持续近7个小时,该案将择期宣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专家现场指导,市委政法委及各县市区扫黑办、公检法司干部、纪委监委干部、西塞山区“两代表一委员”、社区网格员、被告人亲属、群众代表及媒体记者共200余人参加了旁听和观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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