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94)石首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2018/4/21(394)石首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2018/4/21(394)石首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近日,在石首市人民检察院监督下,一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被湖北省江北监狱予以收监执行。

2018/4/21(394)石首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罪犯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周某某在江北监狱服刑期间患右侧多发性脑梗塞,左侧肢体瘫痪,告病危,不宜继续在监狱服刑。2015年9月11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实行社区矫正。2017年8月,石首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调查走访时,发现有群众反映周某某生活能够自理,随即将周某某纳入重点监督对象,并向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周某某的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

调查中,通过调取周某某诊断报告并组织复查,确认周某某生活完全能够自理,符合收监条件,且在社区矫正期间具有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石首市检察院据此先后两次向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收监建议,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我院建议发出收监执行建议书,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经评审于2018年4月8日下达了对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

2018/4/21(394)石首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湖北省江北监狱收监执行过程中,石首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组成收监执行小组,统一行动、互相协调,根据相关规定监督双方切实履行职责,于2018年4月18日依法将罪犯周某某予收监执行。

检察官说法

2018/4/21(394)石首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社区矫正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但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可以为所欲为,不服监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本案中,罪犯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身体机能恢复,生活能够自理,鉴于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还存在无证驾驶摩托车闲逛等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已符合收监执行条件,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提出予以收监执行检察建议,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对其予以收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