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臺黨委(黨組)運用"第一種形態"的工作意見


  近日,青海省紀委監委制定出臺《關於黨委(黨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的工作意見》,旨在推動全省各級黨委(黨組)落實落細主體責任,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真正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意見》規定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黨委(黨組)負主體責任,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負“第一責任人”責任,黨委(黨組)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黨委(黨組)書記談話對象為下一級黨政組織“一把手”,黨委(黨組)班子成員談話對象為下一級黨政組織班子成員。同級紀委及其派駐機構協助推動黨委(黨組)用實用好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

  《意見》明確“第一種形態”適用情形:在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有差距,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決策部署不到位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不力,主體責任、第一責任和“一崗雙責”虛化、弱化的;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不健康,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體決策、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等制度執行不嚴肅、不規範的;發現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聽到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一般性問題的,黨委(黨組)應當通過談話提醒或督促整改,主動運用“第一種形態”。

  《意見》同時明確了協助範圍,規定對於紀檢監察機關在日常監督中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受理的問題線索,反映工作作風、方式方法等一般性問題,或反映問題涉嫌輕微違紀,以及反映問題的時間過去較長、難以查證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排名靠後,在監督檢查等方面發現管黨治黨責任落實不力的;中央巡視、專項督查和省委巡視、市縣黨委巡察反饋問題突出、整改問題多,或整改監督中,發現整改重視不夠、落實不力等問題的;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和實施問責案件中,針對暴露出的嚴重問題的,紀委(紀檢監察組)協助黨委(黨組)運用“第一種形態”。(青海省紀委監委 || 責任編輯 徐夢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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