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防控疫情的30個法律知識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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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哪些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19、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的部門、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時對疫情報告進行核實、分析。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採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20、醫療機構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過程中履職行為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醫療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燬,再次使用的;

(六)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七)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21、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出、入境人員違反規定逃避檢疫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一)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二)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3、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應如何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24、影響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的單位和個人,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5、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噴藥器等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6.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貽誤診治的,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

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7.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等危險物資,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28.貪汙、挪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救災等款物,應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

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29、因政府採取控制措施,無法進行正常的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0、因本次疫情防控的原因,導致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旅行服務合同等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而引起的民商事糾紛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等。在重大疫情防控過程中,政府部門採取的徵收、徵用、交通管制等措施,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原因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不可抗力的主要條款如下: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四條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供稿:青海省司法廳普法與依法治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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