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樓道摔骨折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擔六成責任

  □本報記者 張秀 通訊員 丁華

  下雪後路面溼滑,稍有不慎就會摔倒。

  去年12月的一天,陳某下班後進入居住小區單元樓門廳電梯前時,由於地面溼滑,陳某摔倒在地。經過醫院診斷陳某為骨折,需要休養一個月。

  陳某摔傷後,回憶起當時的情景:單元門內的照明燈壞了,物業一直未更換,雪後地面有水,物業未及時清理,且單元門公共區域內沒有采取任何防滑保護措施。

  陳某所在的小區,由新疆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對於陳某的觀點,該物業公司不予認同:不能證明陳某的受傷地點在物業公司的管理區域內。再者,即使陳某確實是在電梯前廳受傷,其原因也是雪天滑倒所致,其損失應該由陳某個人承擔。

  陳某多次找到物業協商未果後,將該物業公司起訴至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向物業公司索賠78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有固定工作,每月收入3500元。通過證人證言及現場照片,法院綜合認定,陳某摔倒受傷地點,確為居住小區單元門內公共通道,且事發時該通道內未鋪設地毯。

  法院進一步調查,該小區單元門內通道為類似大理石地面,物業公司在該通道內有一部分區域鋪設了地毯,未鋪設地毯的區域內地面有水漬,該地面遇水溼滑不能正常通行,需小心從牆邊通過。

  法院認為,作為物業公司,應當預見在雨雪天,通道地面鋪設的地板不具備防滑功能,地板遇水溼滑導致過往人員不能正常通行,這一溼滑路段是每個業主進出單元門的必經區域,而在該路段物業公司也未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僅是在該通道內的部分區域鋪設了地毯,但該防範措施並不能保證未鋪設區域的正常通行,物業公司並未完全盡到保障業主及其他人員的安全保障義務。按照相關物業管理規定,該單元門內公共通道應由物業公司負責管理,因此對於陳某的受傷,物業公司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同時,陳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在雪後天寒地滑之時,也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此陳某自身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今年2月,法院判決:本案中,陳某起訴的7800餘元的損失中,物業公司承擔60%的責任,陳某自己承擔40%的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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