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讓座意外摔傷乘客無錯公交擔責

主動讓座意外摔傷乘客無錯公交擔責

□ 本報記者 徐偉倫 本報通訊員 蘆辛

張女士在乘坐公交車時,因給乘客讓座摔傷,導致頸部軟組織損傷,無骨折脫位型頸髓損傷。事後,張女士被送往醫院救治,公交公司墊付了相關手術費用。但雙方就後期費用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張女士認為公交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公交公司則認為,事發時公交車行駛較為平穩,未見緊急制動或其他異常情況,系張女士讓座時雙手未能及時扶住車內扶杆,失去平衡摔倒,雙方應負同等責任。

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張女士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5萬餘元。

庭審期間,公交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事發時車內監控視頻,該監控視頻顯示,乘客上車後未坐穩前公交車起步並出站,張女士坐在車輛右側第二排靠過道的位置,有新上車乘客欲入座張女士靠裡的位置,張女士遂手扶前排座椅後背起身給乘客讓座,後突然摔倒。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令公交公司賠償張女士各項損失4萬餘元。

法官表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在張女士摔倒前後該車輛無緊急加速、制動或劇烈搖晃等情況發生,但公交公司未就張女士受傷系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提供證據證明,即張女士在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車中摔傷,公交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免除其承擔責任的法定情形,公交公司應對張女士由此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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