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首位法学院院长邓析,携法理以诡辩,助民学法、守法、用法

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现代法学人才经过法学院校的培育,不断绽放着法治之花,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了诸多力量。

而我国最早的法学院,却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两千多年,彼时的首所法学院是私塾形式办学,但教育和普法效果却异常惊艳,在当时掀起学法、用法的文化热潮,甚至引领了一场思潮运动。

首位法学院长就是有中国律师鼻祖之称的邓析,邓析自制《竹刑》,自办法学私塾,教习法律,自己宣传和推广诉讼经验,推动诉讼风潮盛起,可谓法家之先行者与践行者。

作为春秋时期的知名思想家,邓析在法理思想上开先河的制法活动、普法运动,至今在法学界都享有崇高的地位,法家谓之法学先驱。

因与子产同朝为官,两人之间思想主张多有碰撞和摩擦之处,所作所为逐渐为统治阶级所担忧,因而被当时的郑国执政大臣驷歂所杀。

但却掩盖不了他璀璨的法理思想和法律文化建设的功绩,他首开记录的法学院办学,提出的诸多法律观点,仍为现世所借鉴和发扬;据《左传》记载“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就是把你杀了,但还是要延用你创造的优秀法律。

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这位优秀的法律教授在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上的努力和成就。

历史首位法学院院长邓析,携法理以诡辩,助民学法、守法、用法

邓析画像

01

邓析法理思想的集中体现

邓析法理思想丰富,观点先进,极具个人特色,又兼有理论实际,主要如下:

在法理思想层面,邓析提出“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这里的“法”是作动词使用,是效法的意思,“先王”是指(尧、舜二帝)。

意思就是,法律不应该一直效防之前帝王的思想,而应该适时的改变,与时俱进。他认为“先王”及其“礼义”并非是不能改变的圣物,其中也有些不见得正确的内容,提倡从现实出发重新制定法律,法律应该获得必然的、正当的发展,而不是陈旧于过去固步自封。

在法律学科建设层面,邓析称法学为“刑名法术之学”。并自办私塾教授法律,自此拉开了“法学”学科建设的先河,传到先秦时法家将“刑名”与“法术”相结合,初有刑法之意,并行刑罚之实,为法律的教育和发展奠定了思想和实践基础。

在法律逻辑层面,提出了“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两可就是从事物的两面性来看,任何一面都有其存在并合理的价值,站在诉讼当事人双方,并从完全不同的两个角度来解释法律,都是可以的、可行的,有意义的。

这是一种唯物辩证的逻辑思维能力,很具有先进性。通俗来说,就是人要善于换位思考,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如果换在对方的位置,或从对方的角度来审视同一件事,必须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在法律实践层面,主张“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诡辩之术。通俗来说,就是在辩论过程中,为了实现诉讼目的,摆脱面临的困境,转移焦点,延伸拓展,巧妙否认,避重就轻的话语之术。

诡辩之术虽有“模棱两可、混淆是非”之嫌,有“是非无度、颠倒黑白”之感。但是如果用得巧妙,还能生出奇趣,获得意外的效果。其实蕴含着辩证思维的科学元素,是人思维能力的全面性,统筹性发展的逻辑提升;也与现代的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律师职责追求趋向一致。

邓析在丰富的法理思想支撑下,渴望做出一番事业,便通过思潮改革的方式来推行自己的法理主张,所以才有了一系列的法治实践举措。

历史首位法学院院长邓析,携法理以诡辩,助民学法、守法、用法

02

邓析为了推行自己的法理主张而开办法学院、亲身教授法律

邓析开办法学院,并亲身教授法律,学生还是难以教化的民众,在当时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是一项艰巨又繁琐的普法工作,他为什么还要迎难而上呢?

首先、这与邓析的身份和思想主张有关,他是郑国大夫,在当时也是有权有势的名门贵族,有自己的想法,内心渴望发出自己的声音。

这就需要一个宣传自己思想的地方,而开办法学院,通过公开授课的形式来推广就是最好的选择,不但可以避免逐一讲授之苦,还能推动学风和文风的转变。

其次,作为历史上第一个私人立法者,“竹刑”的制定者。邓析为了反对子产的“铸刑书”而制定竹刑,其思想主张当然不能得到官方的推荐和认可;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亲身去传授,才能获得传播的效果,私法才有成长的空间。

需要说明的是,邓析不是对子产的公布成文法的行为不满,而不满于他未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其思想比子产更激进,因而对子产的改良周礼不够彻底不满,才私自制定了《竹刑》。

最后、邓析与子产同朝为官,本质上有渴望做执政者的政治野心,一个有能力又有思想的郑国大夫,渴望实现自己的治理理念是再正常不过的。

在当时诸子百家思想不断碰撞出火花,文化思潮涌动前进的时代,为其开设法学院教授法律提供了舆论基础。

由上可知,邓析不仅是一个思想丰富,而且是一个在实践层面敢想敢做的人,所以才会以办私塾的形式自行普法,并取得良好的法治效果。

历史首位法学院院长邓析,携法理以诡辩,助民学法、守法、用法

竹刑

03

邓析的私塾法学院取得了优秀的法律教育成果

在文化革新,思潮涌动,大争鸣的春秋时期,诸子争锋,思想激进、底蕴深厚、能言善辩的邓析思想体系得以形成,并在法律教育实践中取得了优异的成果。

所以后世称其为“辩者”泰斗,律师“祖师爷”,是对其当时取得的法律教育成果的认可,是他优秀的法理思想和诉讼技巧流传于今所引起的共鸣。虽然他的辩术有诡辩之巧,还有专挑法律漏洞之嫌,但技艺高超,符合律师为当事人全心全意服务的价值追求。

邓析办私塾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引发了郑国新的思潮,甚至有“郑国大乱,民心欢哗”的记载,足以说明其法律教育成果之可观,所以邓析也被称为古代第一诉师。其取得的法律教育成果值得大书特书:

一是普法效果明显。

邓析虽然是设立私人法学院来开展法律教育,但法律价值的追求却是为了国家治理和进步革新,为了民众利益追求,所以获得不可胜数的民众的支持。

加之其非常熟悉法律,利用法学院的课程体系,全方位的讲解法律,并对学生传授法律实操方面的知识和诉讼方法,因而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律培训者。

教的都是百姓关心的事,能现实解决民众的实际利益需要,所以普法效果非常明显,深受民众欢迎,因此桃李满天下,引发了一股诉讼之风。

二是辩证教授民众学习法律。

法律学习即需要逻辑思维的延伸,也需要辩证思考的把持,而邓析在这方面做得在学优秀。他在讲解法律时,充分运用逻辑推理的名辩方法,正反两面解析法律规定,让学生和民众能迅速理解法律的概念,发现权利的生存空间,探寻到案件事实的潜藏所在。

这与子产公布成文法有关,在成文法公布后,当时社会上就出现了专门研究法律运用,帮助人们打官司的讼师,邓析只是其中最出色的代表,得以将诉讼技巧发扬光大。

三是理论联系实际教授法律。

邓析不仅传授民众法律知识,讲解诉讼技巧,告诉他们如何打官司,自己也亲自上阵,参与到诉讼实践中,帮民众出庭应诉;又将实践中获得的知识和经验再次传授讲解,是在法学教育层面把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典范。

据《吕氏春秋・离谓》记载:“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说明邓析法学教育不仅教授了法律,还带动了民间诉讼的风潮。侧面说明普法效果良好。

从邓析在一个大案件中收一件外衣,简单好办的小案子收一条短裤来看,邓析参加诉讼和提供法律咨询是要收律师费的。

历史首位法学院院长邓析,携法理以诡辩,助民学法、守法、用法

04

邓析法理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虽然邓析因伸张正义而死,因法而亡,但也死得光荣。其所著作的《竹刑》有合理性与科学性,所以被当权者伤害后,却延用他的法律主张。

邓析作为法家先驱,在历史上发挥过进步的作用,他的辩论名篇和法学论文,至今仍有借鉴和启示的意义。他的一系列诉讼实践,相当于现代社会中律师的角色,不仅有开创先河之光荣,他的法庭辩论技巧和处事方法,在现代庭审制度下仍有实践的空间,为后世的“法治”学说的完善提供了基础。

一是邓析开办私塾教授法律,具有专科研究和专注学术的引领作用,为后来的系列法律教育,开办法学院奠定了基础和方向,由此打开一扇普及法律的窗户。

二是他将法学教育紧密结合法律实践,特别是结合司法实践进行,为法学教育的理论升华,实践检验提供了借鉴方向。

三是邓析开展的全民普法运动,并通过法律专科教育,对提高民众素质和法律意识维护人权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这些做法和经验,被后世所发展和借鉴,由此衍生出更先进、更全面的以法治国理念,更切实可靠的诉讼技巧和经验,对推动法治的进程贡献颇多。

历史首位法学院院长邓析,携法理以诡辩,助民学法、守法、用法

结语

邓析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敢为天下先的法律普及教育,是需要果敢的勇气和充实的智慧来支撑整个进程的;其取得的法律教育成就是冒着生命危险获得的,更应获得世人之尊敬和传颂。

虽然因侵犯了当权者的统治利益,邓析死于政治斗争中,但其所作所为却代表人民群众对自由、对人权的渴望;只不过过于激进的改革和思潮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客观物质基础,因而未能全面推行,但许多优秀的法律手段却得以流传至今。

特别他的竹刑在他死后还为杀他者所大规模适用,说明其法理思想是科学的、可行的,只不过触犯了政治的逆鳞,因而招致报复。

邓析的角色类似于当今的律师,这个职业在目前都还是一个争议很大,容易招致负面评价的行业,但却又为法治社会所必不可少;邓析的先行先探,值得敬重,值得缅怀。

他携法理以诡辩,助民学法、守法、用法的普法贡献,有力的推动了法治的进步和发展,理应担当起法学先驱之称谓。

1、《列子》

2、《邓析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