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互易後自行吸食行為性質的認定”等兩問兩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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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互易後自行吸食行為性質的認定

諮詢類別:重大犯罪檢察

諮詢人: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檢察院 黃沙

諮詢內容: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的行為。那麼行為人用毒品互相交易(以貨易貨),交易完成後,毒品均用於自行吸食,是否認定為販賣毒品?

諮詢人的傾向性意見:毒品互易行為應認定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販賣毒品通常表現為賣出毒品,獲得貨幣,但是也有用毒品易貨,即以毒品作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或者貨物,還有用毒品支付勞務和償還債務。前者是典型的、常見的販賣毒品行為,後者雖然並不常見,但是仍然是符合刑法規範的行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能將符合刑法規範的常見行為等同於刑法規範能夠評價的全部事實。

解答專家潘雪峰:從文義理解,販賣一般具有牟利性質,所以用毒品易貨以及用毒品支付勞務和償還債務,一般可以認定為利用毒品牟利的販賣行為。對於互換毒品行為能否認定為販賣毒品,不能一概而論:第一,如果行為人以販賣為目的互易手中毒品,能通過互易行為獲取經濟利益,本質上與為販賣而購買毒品無異,應當認定為販賣毒品;第二,如果行為人以吸食為目的而互換毒品,則需要具體分析互易行為中是否存在變相加價可能,如果很難認定其中具有牟利性質,那這種行為充其量只是導致毒品的非法流通,由於我國刑法並未將購買少量毒品自吸、贈與毒品等未牟利行為認定為犯罪,從社會危害性和法益上分析,類似互享毒品的行為入罪時則要慎重。

誤將假毒品(無毒品成分)當成毒品販賣的,如何定性?

諮詢類別:重大犯罪檢察

諮詢人: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檢察院 楊丹

諮詢內容:誤將假毒品(無毒品成分)當成毒品販賣的,是不構成犯罪,還是販賣毒品罪未遂?理論界認為這種情形屬對象不能犯,不構成犯罪;很早之前的司法實務認為是未遂。

解答專家鄭莉:對此問題理論界存有爭議。從司法實踐來看,對販賣假毒品的犯罪案件,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達到相應犯罪數額標準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未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其所販賣的是假毒品的事實,可以作為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在處理時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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