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規則除隱患】以案釋法⑦


2019年03月14日20時07分,當事人李某山持“D”型駕駛證酒後駕駛甘F號“大陽”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敦煌市肅孟路(全段)肅州鎮肅州廟九組道路由南向北行駛時,與道路東側電線杆相撞,造成當事人李某山受傷,車輛及電線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守規則除隱患】以案釋法⑦

【守規則除隱患】以案釋法⑦

當事人李某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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