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规则除隐患】以案释法⑦


2019年03月14日20时07分,当事人李某山持“D”型驾驶证酒后驾驶甘F号“大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敦煌市肃孟路(全段)肃州镇肃州庙九组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道路东侧电线杆相撞,造成当事人李某山受伤,车辆及电线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守规则除隐患】以案释法⑦

【守规则除隐患】以案释法⑦

当事人李某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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