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被移出群聊,法官竟成為被告

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 江蕊

前段時間,一則新聞鬧得沸沸洋洋,法官建立微信群,成為群主後將一名律師成員移出群聊,最終竟然成為被告。

不知道我們生活中是否遇到過這樣的情境,被移出群聊,心裡滿肚子委屈,無處發洩,你會想到用起訴的方式解決嗎?如果起訴了,結果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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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群主職能

卻成為被告

法官甲建立微信群,群名為“訴訟服務群”,當地的律師、法律工作者通過相互邀請的方式可以加入該群,律師乙被邀請入群。甲在群內發佈《群公告》,並@所有人,主要內容為請大家實名入群;微信群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內不準發紅包;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乙在群內發佈關於某司法鑑定所的視頻及相關評論,甲就此提醒乙。乙又在群內發佈其認為公安機關存在執法不規範行為的微博截圖,甲就上述內容再次提醒,但乙未予理睬,又與群成員發生爭執。於是甲將乙移出群聊。

乙認為甲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的聲譽,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要求甲重新邀請自己進入該群並向自己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2

邀請進群屬情誼行為

法律無權介入

群主與群成員之間的入群、退群行為,屬於情誼行為,可由互聯網群組內的成員自主自治。群組創建者、使用者應堅持正確導向,該案所涉群組設立群規,規定言論要發揚正能量值得肯定。甲使用群主的功能權限,將乙移出群組,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

律師被移出群聊,法官竟成為被告

該案中,甲並沒有對乙進行負面評價,沒有對乙的名譽、榮譽造成負面影響,乙要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主張,系基於其被移出群的行為而提起,不構成提起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最後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3

槐城律師建議

因行使微信群的功能權限引發的糾紛,系自主管理行為,不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但這並不代表互聯網群組就成了“法外之地”。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加入到微信群、qq群等互聯網群組時,作為群主,要對所建的群負責,履行管理職責。

律師被移出群聊,法官竟成為被告

2、對群員的言論和行為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建群后要注意微信群成員的動向和行為,積極引導群員遵紀守法,遵守群紀群規;

3、對群員出現違法行為的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如:勸阻、警告、退群、刪除等等,避免造成嚴重後果。

作為群成員,在群裡溝通、交流時,也要遵守法律法規,文明發言、理性表達。


適用法律:

1、《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 有明確的被告;

(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208條第3款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2019)魯0285民初4407號,柳孔聖訴劉德志名譽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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