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侮辱國旗男子被判社會服務令 港媒:已申請複核

(原標題:香港侮辱國旗男子僅被判社會服務令,港媒:律政司已申請複核並獲批)

【環球網綜合報道】香港一21歲男子因侮辱國旗罪於10月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決結果公佈後,香港媒體、市民團體及特別行政區前行政長官梁振英等知名人士公開質疑判罰太輕。有港媒21日報道稱,特區政府律政司已向上訴法庭申請符合該刑罰的許可,且已獲批。

香港侮辱国旗男子被判社会服务令 港媒:已申请复核

港媒截圖

香港《星島日報》11月21日報道稱,律政司在詳細考慮此次侮辱國旗案案情及適用法律原則後,於14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複核刑罰許可,上訴法庭已於15日批出許可。複核刑罰的申請將依既定程序排期聆訊。

報道還提及,律政司稱,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此次侮辱國旗案的被告羅敏聰是一名現年21歲的冷氣技工學徒。據港媒此前報道,有蒙面暴徒9月22日在沙田大會堂旗杆拆下國旗,再將旗幟噴黑。隨後被告與其他暴徒走到廣場三樓中庭位置,把國旗扔到垃圾車“連旗帶車”推到沙田公園水池,其後有人撈起國旗再扔進城門河。

被告事發當晚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承認“因貪玩犯案”。案件10月29日在沙田法院判刑。裁判官李志豪稱案件性質嚴重,但由於侮辱國旗罪沒有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初犯、坦白認罪、有家人支持、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加上案情不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情節,因此以感化官建議的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為量刑起點,提高時數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判處200小時社服令。

香港侮辱国旗男子被判社会服务令 港媒:已申请复核

根據 《國旗及國徽條例》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年。

此次羅敏聰所涉侮辱國旗案判決一出,香港輿論譁然。前行政長官、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29日在社交網站稱,這項判決必定引起全國公憤,“既然裁判官表示沒有量刑指引,律政司必須上訴”。他同時提到,早前有人塗汙美國總領事館外牆,被判刑4個星期。

香港市民團體“政中香港人”10月30日下午到律政司請願,要求律政司提出上訴。該團體負責人稱,對比塗鴉美國領事館案,此次判罰讓市民懷疑法官的量刑準則有強烈的個人政治色彩,未能持平公正做出判罰。

香港《大公報》30日評論稱,香港素稱法治城市,案件僅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令人不能不有所質疑和氣憤。文章說,從事件過程可見,是公開、故意及惡意做出侮辱國旗的行為,並非像他聲稱的只是一時“貪玩”;而侮辱國旗就是侮辱國旗,所謂“貪玩”絕不是一個可以接納的“理由”,“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的裁決,對今後同類罪行不僅不會起到任何阻嚇作用,相反,只要不焚燒,任意侮辱國旗都可以獲輕判,這會向社會傳遞怎樣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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