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6 包含“中國”的標誌可作為商標使用嗎?

文字部分包含我國國家名稱“中國”,但整體上並未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這樣的標誌能否作為商標使用?對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其審結的一起案件中給出了肯定的答案。在圍繞“中國黃金珠寶集團香港國際有限公司及圖”商標展開的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中,北京高院終審認為,雖然申請商標的文字部分包含“中國”,但申請商標在整體上並未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因此並未違反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規定。

包含“中國”的標誌可作為商標使用嗎?

據瞭解,申請商標由中國黃金珠寶集團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黃金珠寶香港公司)於2015年5月12日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等第35類服務上。

經審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於2016年5月10日作出商標註冊申請駁回通知,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黃金珠寶香港公司不服,於同年6月14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

包含“中國”的標誌可作為商標使用嗎?

2016年12月27日,商評委作出商標駁回的複審決定,認為申請商標中文部分包含“中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黃金珠寶香港公司不服商評委作出的複審決定,隨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被訴複審決定,並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複審決定。

包含“中國”的標誌可作為商標使用嗎?

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申請商標的註冊已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商評委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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