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1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商標侵權賠償力度up

集微網消息 今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出了修改,新《商標法》將於11月1日正式實施。

本次修改比照《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的相關規定,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並將商標侵權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本次商標法的修改對於惡意註冊行為的規制作出了幾點規定:增強商標使用義務,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規範商標代理行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存在惡意註冊行為的不得接受委託;對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惡意訴訟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

此次修改還將惡意註冊申請納入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委託的情形以及對商標代理機構予以處罰的事由中,同時也作為對代理機構申請註冊商標提起異議和無效宣告程序的事由。

此外,新《商標法》第63條明確了對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處置: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燬;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燬,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校對/小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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