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傭、代投與口頭承諾保單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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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傭保單的處理辦法

所謂返傭保單,即是指保險代理人通過犧牲自己佣金利益主動返還客戶,以爭取客戶業務,完成自身業績而形成的保單。此外,還有一種返傭保單是來自客戶的主動索傭。但無論哪一種,都是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所明令禁止的。

對於返傭保單的處理,我國因內地與香港地區的具體規定不同,處理辦法也各不相同。具體而言,香港地區的返傭保單處理較為嚴格,內地返傭保單的處理辦法較為寬鬆。

根據香港保險業監理會的規定,在投保過程的任何環節存在返傭的現象,該保單都將按作廢處理。即是說,投保人將無法獲得來自保險合同的任何保險保障,一旦發生風險事故,相應損失只能由自身承擔。此外,香港對於違反返傭規定的代理人,1至3年內禁止開展保險業務,情節嚴重的,甚至面臨終身取消資格的處罰。

相較之下,

內地對返傭保單的處理辦法較為寬鬆,發現返傭保單後並不會對其硬性作廢,對於涉事代理人也多以警告、罰款形式的處罰。

但綜合來說,返傭保單始終弊大於利。一方面,主動提出返傭的保險代理多是為充業績,急於求成的業務人員,其業務能力與自我約束能力都不高,無法在行業內長期存活,這就極易出現“孤兒保單”的現象,不利於投保人相關權益的維護保障;另一方面,返傭保單情況下,代理人無利可圖,在後續的保單服務(年檢、續保、理賠)上也容易大打折扣,這對投保人都是十分不利的。

二、代投保單的處理辦法

我國保險代理人主要活躍於壽險領域,所涉客戶群體包括許多上了年紀,不會操作各類電子設備的老年人。在這類客戶群體的保險投保服務中,經常出現保險代理人代替實際投保人進行投保操作,同意相關免責條款,促成保險投保的情形。

在這個過程中,保險代理人一方面代理保險公司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另一方面代理投保人閱讀並同意免責條款,這種雙向代理行為有著明顯的“自我交易”特點,無論對投保人還是保險人,都有著很大的風險。

投保人風險

一些保險代理人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常常利用銷售話術對消費者進行誤導,對一些保險內容條款避重就輕或含糊其辭,誘導消費者投保購買不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造成投保人損失。

保險人風險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實務中,不乏保險代理人代替投保人閱讀並同意免責條款並進行投保,而當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否則代理人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案例,這對保險人造成著很大的風險。

因此,保險人在委託保險代理人的過程中,應當注意要求保險代理人固定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證據。投保人在投保的過程中,應當儘量親自閱讀並確認免責條款或其他重大條款。

2017年原保監會印發《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對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一年期以上人身險產品或者其他渠道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或者向60歲及以上年齡投保人銷售一年期以上壽險產品需進行“雙錄(錄音錄像)”。目前,全國多地區都已實行這一辦法規定。

三、口頭承諾保單

實務中,經常出現保險代理人對投保人作出“只要怎樣怎樣,保險公司就會全賠”的口頭承諾,這種承諾未書於紙面,且明顯並未考慮保險合同中相應的責任免除、賠償方式與計算方法,那麼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是否有權依據以此,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保險合同是諾成性非要式合同,並不以書面形式為必要。因此,保險代理人在投保人投保時,所作出的相關理賠承諾都是有效且具有約束力的。雙方口頭承諾,達成一致,保險合同即成立,投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保險公司即應依約承擔保險責任。

但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保險投保活動基本都涉及書面保險合同簽訂,而當“口頭承諾”與書面保險合同發生衝突時,一般應以書面合同為準。即是說,即便保險代理人在推銷投保人投保時誇大其詞,但投保人在真正簽訂書面保險合同時,被明確告知相應保險條款內容,卻仍舊簽訂與口頭承諾不符的保險合同,則可視為雙方對口頭承諾的變更,一旦出現法務糾紛,法院裁判時應以書面合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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