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采购!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该如何操作?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招标采购!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该如何操作?

之所以在招标采购方式中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制造商操纵控制市场,组织供应商恶意串通,所以将投报相同品牌或核心产品相同的供应商(代理商)视同为一家,从而引导政府采购市场充分竞争,避免垄断。

  那么,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方式中如果也遇到类似的响应——供应商所投货物品牌相同或核心产品相同,又该如何操作呢?

搞好市场调研

 充分了解销售模式

  目前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87号令的做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先作些基本分析。

  首先,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的方式不一样。招标采购方式是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广而告知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只要是符合资格要求、有意向性的潜在供应商都可以参与竞争,其指向性不明确。邀请招标还有一个资格预审的过程,而公开招标则连资格预审都没有。非招标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有四种渠道,即发布公告、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因此,采购人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比招标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的渠道多一些,且有主动权。

  其次,搞好政府采购市场调研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前要深入调研采购项目的市场情况,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责任所在。采购人需要调查了解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情况,看在全国范围内是否有超过三家以上的潜在供应商,如果潜在供应商大大地超过了三家,则选择(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如果只有三家至五家,则选择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家的直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另一方面要调查了解采购项目是否属于专利或专有技术产品,在做好充分论证的情况下,依法直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同时,还要充分了解并判断采购项目的市场销售模式。目前,一般的市场销售模式分为如下类型:制造商既自己生产,也销售;制造商委托生产,自己销售;制造商委托生产,授权销售;制造商既自己组织生产,也直接销售,还授权销售。从这些销售模式中,就可以看出制造商是否控制销售、乃至控制市场的情况。只有对市场销售模式有了充分地了解之后,才能判断供应商是否提供的相同品牌或核心产品相同。

 还要明确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操作也不一样。

  询价采购选择供应商时

  应尽量考虑具有代表性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竞争性谈判

  不存在同品牌同台竞争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关于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符合条件的规定为: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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