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受伤,怎么办?法院告诉你,如何分清责任](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案件回顾
王阿姨去菜场买菜
踩到地面不明污渍滑倒受伤
经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
王阿姨认为菜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各项费用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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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身边服务经营场所发生的
人身、财产损害案件并不少见
在超市被货物绊倒,要求超市赔偿
在宾馆的浴室内滑倒,要求宾馆赔偿
在小区道路上摔倒,要求物业赔偿
因类似受伤引发的赔偿案例
均围绕着“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关键词
公共场所管理者
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包括哪些?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如何承担责任?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梳理一下
↓↓↓
法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一条文涉及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两大主体: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近年受理的案件多发于公共场所管理,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这类主体较少见,所以,今天我们详细介绍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分成两大类
第一类,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例如:小赵去宾馆住宿,碰到有人尾随小赵进入宾馆,把小赵打伤了,行凶者逃走了。饭店工作人员没有阻拦也没有报警,事后也没有协助小赵去就医,也无法提供监控录像。
在这种情况下,由直接侵权人即打伤小赵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宾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就是指在直接侵权人无力承担赔偿时,由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类,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例如:本文开头因菜场的地面有水渍、污渍没有及时清理,王阿姨滑跤就是这种情况。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也没有采取其他的有效措施妥善地管理,导致他人损害,公共场所管理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的边界和限度,不是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损害都可以让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1、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仅仅限定在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中。
最近上了热搜的“男子遛狗溺亡,家属向水务部门索赔被驳”就是一个例子。一男子在冬天外出遛狗,因河面结冰,他便走上永定河一处大坝的消力池内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相关的水务部门起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
管辖法院经审理确认,消力池是河流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设施,而非对外开放的冰场……,因此难以认定发生事故的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故永定河管理处对此事故不负有上述安全保障义务。
● 2、管理者、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假设公共场所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地上水渍、垃圾都清理干净了,警示标志也贴了,而伤者自己由于疏忽左脚绊到了右脚,摔倒受伤了,这种情形下,让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可取的。
● 3、被侵权人有过错,管理者、组织者可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过错相抵原则在这种情形下的适用。
所以,即使是对方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自己存在过错,比如忙着看手机刷朋友圈没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或者过于自信做些高难度的体操动作,导致自身受伤的,那么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具体的责任比例,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对于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
我们来看一张简单的示意图:
现在我们再来分析开头提到的王阿姨在菜场摔倒的案例,虽然菜场设立了安全警示标志,但并未及时清理地面污渍,存在一定过错。但王阿姨本人在人流密集的菜场也应尽到观察注意义务,而且其本人对菜场环境熟悉,加上当时拎了很多东西疏于观察。
如前文所述,被侵权人有过错,管理者、组织者可减轻责任情形,法院综合考虑该案所有事实,准确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最终酌情判决菜场管理人对王阿姨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了解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那么在生活中我们如何预防发生这些损害?万一不幸发生了,又如何去妥善处理呢?
对于公共场所管理人
★ 事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消除可能的安全隐患,例如:保持地面干净整洁、雨天铺设防滑垫、在显眼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消除设备故障等。
★ 事后:积极救助、保留监控。一旦发生事故,切不可漠不关心,置身事外,要对受伤者积极救助,如有监控一定要保留好以便在之后协商、诉讼中能够还原事发经过。
1、自己一定要小心小心再小心,时刻记住自己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报警、拍照取证,根据警察开具的验伤单及时就医,确定伤情。
3、建议先与当事人协商,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如最终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诉讼维权。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字:倪春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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