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迁回老家,父母的房子只能“充公”?其实你搞错了

户口不迁回老家,父母的房子只能“充公”?其实你搞错了

【1】大女儿已嫁人,小儿子户口已经迁出,父亲留下的房子是不是就“充公”了?

老郭是村里出了名的“勤快人”。中年丧偶,留下了一双儿女,就老郭一人,靠着一亩田地,把俩孩子拉扯大了。大女儿二十出头就嫁给外村的小伙子了,这些年虽不和父亲一起住,每周倒是都会回家看看,帮父亲拾掇拾掇家事。小儿子也很有出息,是村上这些年唯一考上省城大学的孩子,大学毕业后就在城市成家立业了,前些年还给家里添了个第三代。老郭每当说起这些事情,满是褶子的脸上全是欣慰,连连感慨这些年没有白辛苦。

老郭这么多年的辛苦劳作,给身体留下不少病根。早些年就得了严重的风湿病,老郭常调侃说自己比天气预报还准:一到刮风下雨、突然降温,膝盖就疼得难以直立。孩子们总让父亲注意身体,去医院看看怎么治疗,但他们不懂老郭一辈子“节省”惯了,即使身体不舒服都是自己扛着,总要等到扛不住了,才勉强答应去医院看看。

可能就是因为这样,等病找上门来了,就全是大病。去年八月老郭忽然感觉胃疼,刚开始也没当回事,以为就是吃坏肚子小毛小病,就像往常一样吃点止疼药;谁知道一疼俩礼拜也不见恢复,结果被孩子们拖去医院,一检查居然已经是胃癌晚期。病情已经非常严重了,全家人都手忙脚乱,四处打听治疗方案,但仍追不上病情恶化的速度。没过半年,老郭就走了。

直到今年四、五月,俩孩子才把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了,这才想起来:“父亲的那块地怎么处理?”其实怎么分,老郭几年前就已经和俩孩子交代过:老郭是个公正开明的家长,说不偏心儿子是不可能的,但是女儿这些年的照顾也是看在眼里,所以就姐弟俩一人一半平分。俩孩子现在生活得也都不错,对这个分配方式倒是没什么意见,但是这继承手续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他们找人一打听,说宅基地必须要本村人才能继承。这可愁坏了这俩孩子:大女儿出嫁时候户口就迁出去了,再迁回来情理上说不过去;小儿子前些年为了方便自己孩子上学念书,也早就把自己的农村户口迁到城市里去了......看来把户口迁回来才是最首要的事情。

于是小儿子四处打听,琢磨着托人把自己户口先迁回农村,谁知道却四处碰壁:当年户口迁出去容易,再迁回来就难上加难。现在农村户口可比城市户口难办多了!

前前后后跑了好几个月,该找的人也都找了,该试的途径都试了,却仍然没有结果。“那父亲的地总不能不要了,直接‘充公’了吧?”俩孩子一筹莫展。

我那天正好听说了这事,就问小儿子:“你们想继承的到底是‘地’,还是‘房子’?”

小儿子听的有点疑惑:“‘地’和‘房子’不是一回事吗?”

户口不迁回老家,父母的房子只能“充公”?其实你搞错了

【2】要继承的究竟是“地”还是“房”?是“产权”还是“使用权”?

想要回答小儿子的问题,必须先明白能继承的究竟是父亲留下的“宅基地”还是“地上的房子”;继承下来之后,是拥有了“产权”还是“使用权”?

首先,父亲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公民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拥有全部产权。一旦产权人死亡后,房屋可以作为他的遗产被继承。继承房屋是不需要任何户口限制的,只要是产权人(也就是父亲)的合法继承人,就可以拥有。

但是,宅基地是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产权归属村集体的,农户手中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地”的产权不能被继承,即使能继承的也只有“地”的使用权。而且宅基地是专属于村集体成员的福利,所以对于使用权的继承人也有一定的限制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本来“地”和“房”是两个东西,也归属于不同的法律管辖,但是实际操作时,不可能把两者生硬地拆开管理。只能秉承着“地随房走”的原则,一旦把房屋继承下来了,也就间接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只是不同的人对土地的使用权限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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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家姐弟到底谁有资格继承“房屋”和“地”呢?

所以说,不管是已经嫁出去、且拥有一套宅基地的大女儿,还是户口已经迁到城市的小儿子都是有权利继承宅基地的。但是不同情况的继承人,对于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使用权是不一样的。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第8条:父母死亡时,已分家另过的子女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可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分家另过子女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未取得宅基地的,主张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的,应予支持。

从中可以看出,

第一, 如果继承人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

  • 若继承人一直于父母同住,还未分家;或继承人已分家,但村集体还未新分宅基地。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宅基地上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且完全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
    只要经过审批,在原有土地上重新建设房屋都是允许的,且土地不会被收回。
  • 若继承人已经分家,且已经分得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在“一户一宅”的政策限定情况下,继承人就不再能享受宅基地的土地优惠政策了。但对于地上的房屋仍然可以继承,只能对其进行维修加固,不能翻建、改建或扩建。等到房子倒塌或处于不可居住的状态,土地也就不能继续使用了,村集体就会收回。

第二, 如果继承人已经不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就像郭家俩孩子一样,

  • 就不能继续享受宅基地的土地政策优惠了,和上面第二种情况一样,房子仍然可以继承,但只能对其进行“小修小补”,不能重新翻盖。

总结一下,房屋无论谁都可以继承。但因为宅基地是只有村集体成员才能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且本着“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只能有分得一块宅基地。所以,

只有当继承人是本村户口,且所在家庭没有分宅基地时,才可以得到宅基地的完全使用权,可以重建房屋,并且,在没有其他政策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一直归个人所有。否则其他情况下,都只能对房子“小修小补”,等房子不能住了,最终土地还是会被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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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语

郭家姐弟这下明白总算明白,他们的确可以继承父亲的房子,但也无法再享受宅基地的土地优惠政策。后来经人打听,也算找到了一条曲线救国的方法,他们先将房子继承到弟弟名下,然后再以政府出台的指导价,把房子卖给同村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卖房所得姐弟俩再平分,这才把父亲房子的问题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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