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貸款被銀行起訴執行,股東是不是按照股份承擔?

易41368298


我是律師,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這又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公司貸款被銀行起訴了,股東原則上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更沒有按照股份承擔責任之說,你的問題透露出來的理念顯然將公司責任與股東責任混為一談,是不正確的。

第一,公司是獨立承擔責任的

公司是法律上擬製的“人”,因此公司享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享有民事權利。公司是由股東出資成立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的財產,股東一經出資,股東的資本金就歸公司所有,股東的投資轉變為股權,此時對公司享有的權利基於該股權而來。因此,只要股東出資到位,公司在以後的經營中產生的債務就和該股東沒關係了。

第二,股東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如果股東出資沒有到位,也就是公司法上規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的責任如何承擔呢?

公司法規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換言之,如果公司有股東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出資義務,那麼公司如果對外有債務,在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權人時,該債權人可以要求該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因此,股東是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當然,出現特殊情形時,公司的法人地位被推翻,此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的情形,如果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此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刺破公司面紗”。實務中,法院判例明確了工作人員混同,住所等混同的,公司法人人格可以推翻,公司股東需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總之,沒有特殊情況發生時,公司股東是不需要對銀行貸款承擔責任的,只有出現上述情況時,公司股東才會對銀行貸款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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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律在金陵


起訴公司股東受牽連嗎?

1、按照公司有限責任原則,公司以自有資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起訴公司股東,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2、如果公司控股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濫用公司有限責任制度以及濫用控制地位,債權人可以起訴股東承擔責任。

3、如果沒有股東與公司資產混同情況發生,公司停止經營後,應分別情況處理:

(1)直接起訴公司,請求履行債務。

(2)公司停業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可以對清算組起訴,要求清產債務;

(2)公司連續停止營業個月以上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工商行政機關應吊銷公司營業執照。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15日內,股東或者董事會應當成立清算組對公司清算。公司股東、董事會沒有成立清算組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清算。

4、如果在清算過程中,發現股東有過錯,債權人可以起訴相應股東: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以起訴,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公司被起訴之後,股東是否會被受到牽連,起訴根據實際情況的要求不同也會不一樣,因此在起訴公司之前可以先深入瞭解下。

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法人被起訴,也不一定就會判刑處罰,也可能無罪釋放的,所以被起訴之後,公司應該立刻擬定一個針對性的方案,保證公司之後的運營能夠正常。如果公司法人代表兼總經理被判刑的,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然後到工商機關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即可。法律依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所以不管是法人還是股東一旦起訴影響還是很大,如果敗訴或者更加嚴重的,則根據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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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常感謝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我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因此,由我國《公司法》、《破產法》的規定可以得知,如果公司欠款不還,是可以追究其責任的。當公司喪失了清償債務的能力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對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申請破產清算。 二、公司欠債不還怎麼辦 當公司欠款不還,又喪失了清償債務的能力時,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清算。那麼,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有哪些呢? 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 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 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 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 根據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在這裡,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並不意味著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於企業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知,因而不應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加以證明。有鑑於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後,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在以上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在這裡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還望分享評論出來共同討論這話題。

我最後在這裡,祝大家每天開開心心工作快快樂樂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萬事興,年年發大財,生意興隆,謝謝!



來自股市的猩猩


你要明白,公司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東沒有提供保證擔保的前提下,無需承擔債務。根據公司法,公司股東只需要以出資額為限提供即可,但是你如果出資額不足,那你就需要在承諾出資額和實際出資額的差值履行債務,另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出資額不連帶,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額之間,其他股東有補足的義務。

所以,有限責任公司,在未提供擔保的前提下,無需承擔債務。

另外,如果股東提供了擔保,我猜你想表達這個意思,不是按照股份比例承擔債務,是銀行可以任意向某一保證人追索。除非在借款時約定的是份額擔保


神經質神仙


得看情況,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清晰,沒問題(前提是股東沒有做擔保人,如果是無限連帶責任,或者財務混亂無法區分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那就麻煩了),以出資限額為上限,當然如果本來是載明出資100萬,你實際只拿出50萬,可以向你追索剩下50萬元。如果是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時代就問你服不服


公司法人要負責這筆貸款,如果公司負不起這個責,那麼銀行會去向擔保公司要。

因為借款合同由公司法人籤的,並且是不能由他人代簽的。

股東的華是按股份承擔有限責任制的一般,所以說如果公司貸款還不起,被起訴的只能是公司法人,股東一般無法起訴


幣圈幣然


公司被起訴和公司法人被起訴是有區別的。

一、公司是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下需要承擔有限責任。

二、股東有意套取公司資產使公司無力履行義務的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實際股東就一個人其他都是名義上的股東,應該實際股東承擔責任。

四、自然獨資的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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