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搶劫殺人、案犯張文博被福建泉州法院依法嚴懲!執行死刑!

入戶搶劫殺人、案犯張文博被福建泉州法院依法嚴懲!執行死刑!

2019年11月1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對故意殺人、搶劫犯張文博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罪犯張文博發現被害人汪某獨自居住在福建省石獅市蚶江鎮公園路某工業區一宿舍樓,遂生搶劫之念,並準備繩索和透明膠帶等作案工具。同月20日凌晨,張文博通過繩索從該宿舍樓967室陽臺下滑至767室陽臺,後從陽臺進入室內,採用捂嘴、持刀威脅、電擊棍電擊、透明膠帶捆綁等手段控制汪某,逼迫汪某通過微信向其轉款人民幣1200元。因恐汪某事後報警,張文博用房間內的插線板線將汪某勒死,並拿走汪某價值人民幣433元的VIVO Y51型手機一部,後將汪某的屍體搬至石獅市蚶江大道北側關公山上的一垃圾堆旁掩埋。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文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予以並罰。張文博入戶搶劫並殺人滅口,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以被告人張文博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宣判後,張文博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案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同意對罪犯張文博的一審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判處故意殺人、搶劫犯張文博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並下達了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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