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銀行兩名員工挪用公款2000萬 二審改判為12年

大連銀行兩名員工挪用公款2000萬 二審改判為12年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一起銀行員工夥同他人挪用公款的案件。涉案三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後提出上訴,二審從10年有期徒刑改判為12年。

原判認定,2010年1月,被告人韓某和黃某景均在大連銀行旅順支行任職,韓某任信貸員、黃某景任營業部會計。韓某以請求幫忙完成存款任務為由,找到時任旅順口區交通局局長王某,經王某同意,交由時任旅順口區某指揮部(簡稱“指揮部”)會計的被告人劉某霞具體經辦。

韓某告訴劉某霞,要完成其個人的吸存任務必須由指揮部新開立一個賬戶,並將存款存入新賬戶中,否則存入老賬戶不算他完成任務,新開戶的事情由他們銀行上門服務。

2010年1月21日,韓某與黃某景一同到指揮部劉某霞辦公室領取了一張金額為1000萬元的轉賬支票,該款項存入韓某實際經營的大連聖潤達機電安裝有限公司。次日,韓某和黃某景又到劉某霞辦公室領取了一張金額為500萬元的轉賬支票,同樣存入韓某實際經營公司賬戶內。

後來,韓某讓黃某景給劉某霞送去兩份假的進賬單,並定期製作虛假的利息單發送

因其它事項,2010年5月19日,韓某被大連銀行除名不再是大連銀行員工。為繼續挪用指揮部款項,韓某再次找到現任旅順口區交通局局長陳某,謊稱有500萬元吸存任務請求幫忙完成,陳某表示同意。隨後,被告人韓某和黃某景一起找劉某霞,支票到手後再次被韓某存入實際控制的公司,並由黃某景製作虛假進賬單給劉某霞以應對檢查。

2016年7月,韓某、黃某景、劉某霞三人分別被公安機關逮捕。

法院認為,劉某霞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管理單位公款的職務便利,接受韓某、黃春景的請託,三人共同挪用公款歸韓某使用,犯罪數額人民幣2000萬元,係數額巨大不退還,其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產的使用收益權和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三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韓某等3人犯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一審宣判後,韓某等3人均提出上訴,同時公訴機關也提出抗訴。

經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韓某等3人犯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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