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辦法

《陝西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辦法》已經省政府2019年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劉國中

2019年10月17日

陝西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佈局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四章 用地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工作,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和特殊教育學校的規劃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科學規劃、合理佈局、方便入學(園)的原則,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和城鄉人口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工作,將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並將建設資金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教育均衡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具體工作,加強督促檢查;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和建設執行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範圍;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開展一次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執行情況專項督導。

專項督導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二章 規劃佈局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少年兒童的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科學確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佈局、辦學性質、服務半徑、數量和規模。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統計等部門科學測算本行政區域內每千人口的入學(園)人數,作為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的依據。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

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規劃居住的人口規模、分佈以及交通、環境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

第十條 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專家諮詢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對合理合法的意見或者建議應當予以採納。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專項規劃編制的依據及其主要內容等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縣(市、區)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設區的市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分別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批准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於20日內向社會公佈,公佈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准文件和中小學、幼兒園的辦學性質、數量、規模、位置等。

第十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執行情況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上一年度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應當在用地佈局上落實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涉及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書面徵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因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撤併、恢復應當嚴格按程序規範進行。

確因生源減少需要撤併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寄宿生學習生活保障等因素制定撤併方案並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撤併方案應當採取座談會、專家諮詢會、論證會、聽證會、公示等方式廣泛徵求專家、學生家長、學校師生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中小學校、幼兒園撤併應當先建後撤,撤併後原有校園校舍優先保障當地教育事業需要。

已經撤併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或者教學點,確有必要恢復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規劃,按程序予以恢復。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有計劃地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少年兒童方便就近入學(園)。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少年兒童入學(園)需求,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提出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確保建設計劃按期實施。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應當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數量、規模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人口滿30萬的縣(市、區)應當規劃建設一所與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辦特殊教育學校,其他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特殊教育學校或者開設特教班。

規劃建設1500戶以上居民住宅區的,應當規劃建設幼兒園;規劃建設3000戶以上居民住宅區的,應當規劃建設幼兒園、小學;規劃建設3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建設初級中學;規劃建設10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建設普通高級中學。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居民住宅區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標準,但不得低於前款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規劃建設的住宅區居民規模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標準或者按照零星地塊進行開發出讓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周邊區域適齡少年兒童入學(園)需求,統籌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第二十一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規劃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可以採取政府統建或者委託開發建設等方式進行。

中小學校、幼兒園採取政府統建方式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用地和建設費用。

中小學校、幼兒園採取委託開發建設方式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委託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委託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委託開發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經驗收合格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移交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接管手續。

第二十二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規劃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開發建設的居民住宅區,規劃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首期開發建設時與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未按前款規定建設和交付使用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三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未按照規定規劃設計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不予立項,自然資源部門不得辦理規劃手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開工手續。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合理設置教學點或者寄宿制學校。

每個鄉鎮原則上應當設置一所公辦中心幼兒園、一所公辦中心小學和一所公辦初級中學;人口相對集中的村要設置小學或者教學點,獨立建園或者設立分園;人口稀少、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村應保留或者設置教學點。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選址應當對地質災害、自然災害、環境汙染等因素進行全面評估,充分考慮校園周邊公共安全。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一定範圍內進行規劃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周邊100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殯儀館、汙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

(二)周邊50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場所;

(三)周邊30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嘈雜場所;

(四)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學校、幼兒園;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間隔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建設標準和建築設計規範。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和教育教學功能。

第四章 用地保障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保障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並及時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委託建設的新建居民住宅區中小學校、幼兒園作為土地出讓的條件載入招拍掛交易文件,並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公告中明示其建設規模、標準要求、產權歸屬及移交、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對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用地性質或者改變用途;

(二)侵佔其界線範圍內的土地;

(三)建設與教育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進行與教育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變更教育用地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依法按程序批准,並安排不少於原規劃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有效面積的土地予以置換。置換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服務半徑、選址等要求。

第三十條 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及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地,中小學校、幼兒園終止辦學(園)的,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不再用於教育時,由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的;

(二)擅自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佈局專項規劃的;

(三)未按照佈局專項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

(四)侵佔、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的;

(五)未按照規定製定和執行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的;

(六)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和在建居民住宅區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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