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立案時,有法律規定必須提供被告身份證號,沒有就拒絕立案的要求嗎?

0雙劍


先說結論:必須提供被告身份證號碼沒有法律規定,但是你必須要提供足以與他人相區別的被告信息,如果補正提供的信息還是不能明確被告,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

接下來分別說說實踐和理論,民事立案和刑事自訴立案在關於被告身份信息材料提供是差不多的

一、實踐工作

在律師的常規工作中,法院立案是重要的一個環節。

律師去立案庭立案,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材料就是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或者公民信息檢索表),如果你的立案材料裡沒有這個,立案庭的法官只會給你一個白眼,然後把你的材料退了,要求補齊再來立案,這是針對法律專業人士的待遇,因為這是律師的常識。

所以立案之前,我們通常都會要求當事人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如果沒有就要提供身份證號碼,律師可以憑證件和相關證明去公民信息管理局或者派出所調取。

現在公民信息管理局都不能模糊查詢(憑出生日期、地址或者姓名),派出所也很難查,之前就有民警幫人查個人信息被處分的新聞。

你的問題中有提到是要刑事自訴,一般刑事自訴案件前期都報過警,在公安機關有相應的出警記錄,會記錄被告的身份信息,你可以去公安機關調取身份證號碼。

二、法律依據

可能對於此問題的群眾的呼聲比較高,最高人民法院網在2019年9月16日在官網對此給了一個權威答覆,網址在下面,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雖然是針對民事案件立案程序,但是對於刑事自訴案件也有一定的參考性。

http://www.court.gov.cn/hudong-xiangqing-184581.html

通俗的說就是:只要提供的被告信息(如如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社會關係、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其他戶籍登記內容等信息)足以與他人相區別,沒有身份證號碼也可以登記立案。畢竟同名同姓的人那麼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二條 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

最後囉嗦兩句:

現在出現這種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內部系統還沒有與派出所、公民信息管理局的系統打通,如果原告不提供,法院是很難查到被告的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才是自然人在社會上的唯一能與他人區分的標識。

如果原告提供的其他信息,能夠聯繫上被告還好,聯繫不上對於之後的送達、開庭、判決都是個老大難的問題。法院本來就存在案多人少,如果再分出精力去做本來應該原告做的事情,還有什麼精力去應對結案率等各項行政考核。

大家去法院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配合法院的要求是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權益,起碼在法院要求你提供被告身份證號碼的時候,法院不是為難你,只是為了更好的開展後續的訴訟工作,更好的保護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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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其他問題,請在評論區留言。


胡律師在長沙


法律規定,起訴條件條件之一是要“有明確的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對起訴狀中應記明的被告信息做出了相應規定,應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所以原則上只有有上述基本信息,則應當認為被告明確。但到司法實踐中,對於明確的被告的界定則各不一定。有的法院不僅需要提供被告身份證號碼,甚至還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這些情況,在立案過程中都有碰到過。

當然,也碰到個別依法辦事的法院,只提供了被告姓名及住所地址,法院也給立案了。

不給立案,很多情況是法院自身責任的推卸。因為調取公民居民信息,大多數原告根本無法收集得到。這種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予以立案,若是原告提供的地址無法送達或地址不準確,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戶籍信息作為送達地址。


葉律師


實踐中,大多數法院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自訴案件,都是要求提供被告明確的身份證號的,如果無法提供,很多法院連受理都不會受理。但是,我個人認為法院這個要求於法無據,只能是方便了自己,但是妨礙了公民訴權的實現。具體理由下文分析。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59條對於刑事自訴案件受理條件做出了規定,其中之一為“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從字面理解來看,明確被告人的意思其實是要求自訴人要提供一些你所起訴人的身份信息,這些身份信息足以讓法院確信這個人是存在的,並且能夠與其他人區別開來的。因為只有確認此人具體身份信息後,後續包括訴狀以及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才能擁有明確的目標,才能使得訴訟程序穩定的進展下去。

瞭解了法律關於明確被告人的含義,我們在來看法院要求提供身份證號是否有依據,有些人可能認為每個個體的身份證號都是獨特的,因此也只有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證號才能將被告人予以具體的鎖定(與他人區分開來),因此法院的做法無可厚非。但是,筆者想強調的一點的是,在當今公民對於自身隱私越來越重視的情況下,獲取一個公民的身份證號越來越難。日常生活中,就算與我們相熟的親人,我們都有可能不知道對方的身份信息,更何況與我們並不特別熟悉的被告人。如果因為原告無法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證號就將其拒於司法保護的大門之外,是十分不合理的。實際上,即使不提供身份證號,提供其它容易提供的基礎信息,也是能夠確定被告人的身份的。例如提供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單位、聯繫電話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對於刑事自訴狀應當列明的基礎信息做出了規定,其中之一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從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也可以看出,其實法律也並沒有要求訴訟過程中必須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證號,而是隻需提供其它的能夠鎖定被告人身份的基本信息即可。該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印證了我觀點,即要求提供身份證號才予以受理的做法於法無據,而且實踐中也沒有必要。當然,在訴訟過程中如果能夠提供身份證號當然更好,但是,即使不提供身份證號,只要當事人提供了足以鎖定被告人的其他信息,法院也應當予以受理。


張超律師


是有這個規定的。是基於立案方面一些考慮。

但實際上我所認識的一位律師朋友,曾在一個公開的場合,當面向法院方面提到這方面的問題。他舉了兩個很簡單的例子,我們可以一起來看一下。

一個例子就是,某兩個人發生糾紛,一個需要去法院起訴另外一個人。根據這項規定,他必須要提供另外一個人員的身份證號碼。因為是糾紛,所以他有不能去到這戶人的家裡去跟這個人說:“把你的身份證給我,我要用來去告你”,那麼他要通過怎麼樣的途徑去獲得這個人的身份證號碼呢?去通過公安系統去查嗎?去通過鎮政府居委會?通過這些途徑,他都是沒有辦法查到對方的身份證號碼的,所以說在立案這點上就比較困難。

舉的另外一個例子,兩個人在街道,比如說因為吃飯,比如說因為買東西等等一系列的問題發生了糾紛,發生糾紛之後,比如說受到傷害了。被傷害的這個人想要告傷害他的這個人,去法庭希望法庭能夠立案處理這個事兒。法庭要他提供身份證號,作為被傷害的這一方來說,他根本就沒有接觸過對方,就沒有見過對方,更不要說去談論有他的身份證號了。

這位律師朋友當時舉著兩個例子之後,希望能夠通過一種正常的途徑,把這些在事實中存在的問題反映上去,然後以獲得解決,真正的讓司法公正體現在老百姓的身上。

對此您還有什麼不同的看法,可以關注一起來討論。


龍語堂


法院定紛止爭,弘揚正義,是解決矛盾的最後一道防線。國徽高懸,讓人敬畏,是公平正義輸出的地方。法律傳統是兩造具備,師聽五辭,它是說理的地方。«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律,全體國民應當一體尊崇,因為她是人民的意志。法院工作人員模範遵守法律,便是落實法律,踐行法治的過程,唯有不折不扣的適才是司法的精神。基礎法院不能造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沒有要求,有的法院這樣做明顯是對法律的曲解,嚴格的說是無法可依,是一種“土政策”。“法律不強人所難”,原告與被告因民事爭議不可協調才走進法院,這種不相容關係,怎麼能把身份證複印件拿給對方,這不是明顯的強人所難嗎?當事人的訴權要法律保護,一紙身份證難攔住了多少人,人們是失望的,也無奈。我在想“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不應當是口號,還要落實,法院的門要打開而不是關上。立案登記制就是黨中央切實解決人民群眾訴權的高明之舉,為什麼有些人千方百計的要改回去呢?


手機用戶15847630007


時下的立案制度,雖然是登記制度,甚至規定可以口頭立案,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好像還是有嚴格的“審查”制度的。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確實是難為被告了,可是沒有被告的出生日期,沒有被告的居住證明,僅提供一個電話號碼和姓名,法院是絕對不予立案的。於是老百姓就面臨著一個最大的“門檻”:無法提供被告個人信息。而律師同樣面臨著這個“困惑”:去公安調取個人信息,公安機關說“公安部有規定,個人信息不能隨意提供,我們只對法院”。而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是不能“接受”當事人申請的。個別律師在個別派出所即使是調取了個人信息,那也是“僥倖”。所以這是個很矛盾的事情,可是不是老百姓都願意請律師的。因此好多人只能託朋友找關係,東打聽西問問,試圖確定被告的自然情況。不過從另一個方面說,法院要求提供個人信息也是不無道理的,畢竟,得表明這個人的存在。所以我經常提醒那些寫欠條的人們,最好在他們身份證的複印件背面寫“欠據”。這樣就可以避免這樣的麻煩出現了!


陳律12


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有明確的被告,什麼算“明確”就有爭議了,是不是一定要提供被告身份證複印件,甚至是機打身份信息才叫“明確”呢?我認為只要此人與他人明確可區分就應該先立案。

實踐當中立案庭都是要求必須提供被告身份證複印件,甚至是機打身份信息,否則就不給立案。有個別情況下立案法官好說話,先立了案,審判法官讓被告自己提交身份證複印件,案件也順利進行了。如果聯繫不到被告或者被告拒不提供,再駁回起訴不遲。說明對這個問題法院其實是可以靈活處理的。




上海律師張鶴生


法官問原告:被告叫什麼?

原告:叫張二虎,我起訴狀上寫著哩。

法官:被告多大年齡了

原告:這我不清楚,大概四十來歲吧

法官:你知道被告張二虎住哪裡啊?

原告:我不知道,他為了躲債早搬家了,聽說搬到內蒙古去了。

法官:那你知道原告手機號嗎?

原告:他換手機號了,要麼就不接陌生人電話。

法官:那你知道他身份證號碼嗎?

原告:我不知道,你可以到派出所查

法官下鄉到了派出所:請幫我們查詢一下被告張二虎的戶籍信息。

派出所:不好意思,張家莊沒有個叫張二虎的。

法院:不會吧,原告說叫張二虎

派出所:要不你說下身份證號

法院:原告不知道

派出所:那我們就不知道了,可能原告說的名字是錯的,也可能是小名。

法官打電話原告:派出所查不到,你提供的名字可能是錯的。

原告:不可能錯,我們都叫他張二虎,你可以到村委會問問。

法官下鄉到了村委會:請問張二虎住哪裡啊?

村主任:我們村有三個二虎,你問哪一個?

法官:就四十來歲那個二虎

村主任:有兩個四十來歲,一個叫張小強,一個叫張世國。

法官:要不都看看?

村主任:張小強廣東打工去了,張世國在家

法官到了張世國家:你是張世國?認得原告某某嗎?

張世國:我不認得他。

法官懵圈,難不成廣東打工那個張小強是被告張二虎?可是原告不是說在內蒙古嗎?

……

相互理解吧,法官一年少的一二百案子,多的三四百案子,光送達起訴狀和開庭傳票就讓人著急上火了,這還有開庭、調查談話、調解、解答當事人疑問、寫判書,填寫各種訴訟材料等等步驟呢。


夾谷落雪


看著回覆挺熱鬧的,都進過法院打過官司嗎?別老是聽說聽說。

確定被告身份信息是起訴的他人前提,不能光憑一個名字起訴吧,那樣很容易烏龍,而且會陷入管轄權糾紛,無法送達等一系列問題拖延正常維權。比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筆錄,民間借貸糾紛總要登記身份證,打架鬥毆報警後總有筆錄,市場買東西糾紛找市場管理處,總不可能去起訴一個路過的路人吧,總之遇到一切麻煩都要找管理方或報警,警方出警記錄詢問筆錄是你最直接瞭解對方信息的渠道。確實不行也要知道對方大概住址,姓名,電話,工作單位等信息。老實說你連這些都不清楚根本就沒辦法打官司,更別指望自己為自己在法庭上質證和陳述了。

提出這樣問題的人基本只能找律師調取對方的戶籍信息了,這都想爭辯一下不適合出庭了,還是找個律師代理一下或者不要去打官司了,訴訟中懟沒有任何好處,只講法律條文和證據。

最後說兩點1,身份信息不完全等於身份證號碼,光身份證號碼也沒用,立案庭應該在審查起訴書的時候叫你補齊對方身份信息,身份證號碼只是其中一項2,刑事案件就沒有在公安機關做過任何筆錄,沒有什麼機構處理調解過嗎?對方如果是你生活中熟識的人,可以只提供姓名,電話,住址,服務處所,戶籍信息和有效送達地址即可。

民事訴訟依據《民訴法》第108條和在《民訴法》第10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8條都要求需要明確被告,一般如果提供不了對方身份信息可以法院開手續,派出所調;題主問的是刑事自訴,必須提供身份信息。

看一看民事和刑事的區別吧:



昨夜有風36386966


廣州各大小法院都要求民商事原告、自訴案自訴人提供被告和被告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否則一律不予立案。就這個問題曾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院投訴反映過,答覆是:依據《身份證法》第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不違規。

廣州各法院一般在當事人或者代理律師立案時,如果不能提供相對方的身份證複印件,符合起訴條件的話,立案工作人員開具補正通知和公安機關查詢公民身份信息的證明,然後由當事人到公安機關辦證中心持立案法院的證明查詢。如果被告或被告人是本地戶籍或外省籍在廣東省經商、工作、務工等自然人的,還可能查到;但是廣東省外的,當事人沒有查詢權限,公安機關不允許查。

法院此種做法,其實是對民事訴訟法“明確的被告”濫用司法解釋權,因為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要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解釋,而民事訴訟法是上位法,法的適用效力大於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況且解釋也並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顯然,廣州各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沒有的話,開具補正通過和查詢證明,跟民事訴訟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立法相悖,妨礙了當事人起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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