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中百因信被罰款60萬

寧波中百因信被罰款60萬

據上交所官網消息,2016 年 6 月 22 日,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調查通知書》(編號:甬證調查字 2016023 號)。詳見公司於 2016 年 6 月 23 日披露的《寧波中百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編號:臨 2016-022)。

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處罰字【2017】140 號)。詳見公司於 2017 年 12 月 28 日披露的《寧波中百股份有限 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臨 2017-024)。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23 號), 處罰結果如下: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條第一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一、責令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 60 萬元的罰款;

二、對龔東昇給予警告,並處以 30 萬元的罰款;

三、對胡慷給予警告,並處以 20 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 ( 財政匯 繳 專 戶 ) 開 戶 銀 行 : 中 信 銀 行 北 京 分 行 營 業 部 , 賬 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 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 罰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 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公司將不斷建立健全治理體制、強化內部控制,依法依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 絕此類事情再次發生;同時,公司對廣州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決仍存異議,將繼續採 取法律措施,積極維護公司和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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