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释骏:中国版CRS实施两年有余,高净值人群如何应对税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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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居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律还赋予股东有限责任的权利。我们仅从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一事就可知,股东既然已经足额出资,那么。股东对公司就不负有任何债务责任。

关联企业人财物混同的风险

出于对企业发展的考量,许多企业家实际控制并经营着多家公司企业,这样做经营者的出发点肯定是为了企业有更好的发展,但相对的也会带来一些负面问题。如果公司与公司之间财务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工作场所混同,那么在出现经济纠纷或企业经营困难时会导致法院将无视公司的有限责任,而让与其混同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这样一旦一家公司出现问题,那么债务危害会向多米诺骨牌一样传导到其他的关联公司,甚至会侵害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多米诺骨牌一样的连带危害

成立于2004年的A灯具公司,股东为王某,肖某和李某,该公司正好赶上房地产迅猛发展的时期,业务不断扩张;又于2006年成立了B照明公司,股东为王某和肖某;在2008年房地产高潮期又成了C公司,股东为王某之妻季某,但实际上,这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王某。

2010年至2013间,C公司多次向佛山一公司购买照明灯具的原材料,该公司交付了货物,但C公司以财政困难为由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佛山公司多次催缴未果,无奈下将C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尽快偿还货款,并且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A和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第一,A、B、C三家公司经理是同一人,财务负责人是同一人,其他公司重要部门任职人员也是相同,同时C公司的股东在另两家公司存在任职或兼职的情况;第二,这三家公司的企业业务相同;第三,三家公司的财务混同,使用共同的账号,并且三家公司与佛山原材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财务甚至返利都计算在C公司名下。因此,ABC这三家公司明面上彼此独立,然而资产混同,故A、B两家公司应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A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三家公司已构成人格混同,AB两家公司应对C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全称是法人人格混同,其含义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

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1.财产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相同;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等,都导致财产混同。

2.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3.人事混同。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因此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

如果几家公司之间存在着公司股东,公司人员,公司业务,公司财务等方面重叠交叉的现象,法院很可能会认定这几家公司人格混同,最终判决几家公司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当企业家的生意越挫越大时,通常就会逐渐形成集团企业,因此企业家常常就设立许多家公司来从事不同的业务板块,很有可能一个集团公司旗下就有灯具照明公司,新能源公司,投资公司,贸易公司等等,最终形成一个大的公司集团,通常来说,集团旗下这些公司的财务是独立的,业务是独立的,债务也是独立的,比如其中一家公司破产,债权人纷纷来讨债,那么灯具照明公司,便以自己剩余的资产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偿还不了的,集团旗下的其他公司并不会被牵连,这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的意义所在。

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这种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而且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的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彻底分离。但上述几种现象严重地违背了公司与股东分离原则,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差别客观上不明了,财产丧失独立化,权利义务关系不明了,法人独立存在的根据丧失,故应揭开公司面纱,还其不具备法人独立人格特性的本来面目,视公司与股东为一体。

何为“刺破有限责任公司的面纱”?

“刺破公司面纱”,或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情形下,主要包括各关联公司或者股东与企业之间出现经营人员、经营场所、业务、财务、资产混同时,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暂时的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打破股东的有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首次承认了这一制度,即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第六十四条所述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刺破公司面纱是英美等国依据衡平法的精神创设的,目的是在具体的案件中更好的维护公平正义,并不能替代现代公司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有限责任仍然是现代企业最基础的特征,因而在适用刺破公司面纱时应当慎之又慎。

怎样划清关联企业的界限

从这个案例里可以看出,如果众多关联企业之间出现人格混同,那么所产生的多米诺效应是非常可怕的,因此,区分各关联企业的财务,人员及业务,对于保障关联企业的参禅和股东的人人财产至关重要。

现实中,基于方便业务开展,公司上市等商业原因,一些公司有时会选择设立另一家公司,而后设立的公司与其原公司之间存在业务人员方面往往有着较为紧密的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在现实中也十分普遍,从这个案例里可以看出,如果众多关联企业之间出现人格混同,那么所产生的多米诺效应是非常可怕的,因此,区分各关联企业的财务,人员及业务,对于保障关联企业的参禅和股东的人人财产至关重要。我国目前对于适用刺破公司面纱的要件规定不明,未来公司在进行这类设计活动时,应当对此加以考虑并保持人员,财务,业务,资产独立,避免过多的交叉及混乱,以规避未来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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