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中院: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 被执行人被罚款

日前,被执行人杨某因拒绝报告财产被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罚款5000元。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然而杨某拒绝履行已经生效仲裁裁定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且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报告财产情况。

经查,发现杨某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收到执行令拒不申报财产,公然挑战法律权威,法院综合考虑其情节,当场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经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和思想教育,杨某认识到了自己违反法律的严重后果,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该案执行款8.7万余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夏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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