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首例代替他人考试案件获得依法判决

近日,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代替考试罪一案被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认定张某乙犯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乙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是代替考试行为入刑以来哈密市发生的首例案件。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甲为找张某乙代替自己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而加张某乙微信,通过微信向张某乙转账共计2500元用于购买复习资料,并利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和被告人张某乙的照片伪造了一张虚假身份证,后张某乙利用伪造的身份证顺利进入考场代替张某甲参加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后带离考场。据被告人张某甲供述,本想通过此次考试获得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却没想到一时冲动找人代替考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哈密首例代替他人考试案件获得依法判决

“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公共秩序,还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本案中,对于替考涉罪的两名年轻人,承办检察官也表示惋惜,并在此提醒广大学子和考生,要秉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诚信对待人生中每一场考试,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从而使自己步入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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