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汝州乡绅、监生——马冬鸣

清代汝州乡绅、监生——马冬鸣

清朝汝州知州白明义主导重修风穴寺记事碑,上有马冬鸣及刘存仁捐银名字 (碑址:中佛殿后西侧)

马冬鸣(约1805年——1862年后),监生,字号不详。清(中期)直隶汝州在二里虎摇头镇人(今汝南办事处虎头村),即曾任宜阳、抚沟训导马冠群之孙、马金如之子。

马冬鸣,曾在北京国子监读过太学,因继承祖辈产业,家庭富裕。从其叔伯兄弟、弟俩分家时,各得四十八顷水旱地来看,当时其田产应该在四、五十顷左右。其亲家,大都为汝州名门望族。中年多有义举,慷慨解囊,晚年不知何故变卖家产,散尽家财。临终前曾留下这样一句话:“若贤,固不藉多财。不贤,守此必遭大祸。”意思是:好男不吃分家饭,如果你的儿子有能力,可以凭借才能,自会成功;如果能力欠缺,留下那么多家产,会害他。此话在今天,还颇有道理,值得我们深思。

清代汝州乡绅、监生——马冬鸣

道光廿年《直隶汝州全志》(卷之六·人物志·上)对马冬鸣及其祖父马冠群的记载


有关马冬鸣的记载:

一、据道光廿年《直隶汝州全志》载:“········马冠群字魁多,宜阳、抚沟训导。於嘉庆二十三年(公元1818年),督工创修培风塔一座,在三山中峰。后被雷火损坏,其孙监生冬鸣独力重修之。”

二、道光廿年(1840年)汝州城墙被大雨毀,在修复城垣时,马冬鸣慷慨解囊,捐银300两。见:道光廿年《直隶汝州全志》(卷之六·人物志·上)

三、道光二十五年赐进士出身诰授奉政大夫知汝州直隶州事加五级白明义,携鲁山、宝丰、郏县、伊阳等县令,号召马冬鸣等汝州四十家乡绅富户,重修风穴寺时马冬鸣等亦有捐银(见:文中图及碑文),这些都说明马冬鸣当时家底相当富裕。

清代汝州乡绅、监生——马冬鸣

道光廿年《直隶汝州全志》(卷之六·人物志·上)对马冬鸣捐银修城垣的记载


四、咸丰三年(1853年),初春大旱,青黄不接,马冬鸣曾在虎摇头镇马府门口,赈灾施粥,一直到灾荒过去。

五、咸丰年间,捻军李中显、李汰春等红枪会作乱,烧杀抢掠,民不聊生,

马冬鸣又慷慨解囊,捐资筑寨,保境安民。一生最终散尽家财,为汝州做过很多善举义事。

六、在小屯镇宗庄村刘姓家里发现两份在咸丰二年(1852年),有关汝州虎摇头镇马冬鸣卖地的契约实物(现存于刘占江处)。马冬鸣卖地赈灾契约,难得可贵。从地契中显示:共卖地三段、共计四十一亩二分三厘之多,共计价银265串920文。

清代汝州乡绅、监生——马冬鸣

马冬鸣卖于宗庄刘存仁土地《契约》(1)


又据小屯镇宗庄村《汝州刘氏家谱》记载,清末宗庄村富户刘存仁之重孙刘书林之妻马氏,即是虎摇头镇马家之女,她是哪一门?谁人之后?等等疑问,有待有新的碑记、契约出现,解开其中疑惑。

清代汝州乡绅、监生——马冬鸣

马冬鸣卖于宗庄刘存仁土地《契约》(2)


据了解,马冬鸣祖父马冠群,字魁多,廪贡,任宜阳、抚沟训导。因孙辈众多,屡考进士不第,于是请来南方术士解惑,术士道:“文士累考,功名不中,究其缘由,因灵秀之气不足,文脉不显。可在村东南三山中峰顶建塔加以弥补。”于是在嘉庆二十三年,马冠群逐偕其兄马卓群等在汝州名山——三山中峰创修砖塔一座。建塔之意在于培植文风,激励后辈,奋发努力,人才脱颖而出,故曰“培风塔”。

清代汝州乡绅、监生——马冬鸣

清朝汝州知州白明义主导重修风穴寺记事碑碑阳上的马冬鸣捐银名字

清代汝州乡绅、监生——马冬鸣

清朝汝州知州白明义主导重修风穴寺记事碑碑阴侧上的刘存仁捐银名字

清代汝州乡绅、监生——马冬鸣

风穴寺大雄宝殿前西侧石碑碑阴侧上的刘存仁捐银名字


后附:

立賣地文約人,馬冬鳴因不及,今將本身行糧旱地壹段,坐落窑湾北,壹拾陸畝貳分柒厘,南至马姓北至唐姓路西至路東至路。四至分明,央人說合,情願賣于刘存仁名下管業,每畝價錢陆串正,共價玖拾柒串陆佰贰拾文。上下金石土木相連,價錢當面交足,此地即日管業,自卖之後,永無反悔,如有族人爭之,卖主一面承当,恐後無憑,立實約存证。(每畝粮银贰分)

冋 馮守義 張汝涵 刘延獻 馮永安 王文章 張春芳 宗永瑞

大清咸豐貳年拾貳月拾柒日 马冬鸣十立

河南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遵旨意,奏事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蒙。巡抚部院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准。户部饲后,颁发给民契。契尾格式:编列号数,骑字截开,平分为二,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随季册汇送布政使司查核等。因久经遵办在案,兹因清理税契积弊,酌议章程,将司印尾契,以道光十六年三月为始,另行刊印新编字号,发领备用,以便稽考,而杜牵混。除详院通饬外,合行颁发饲后,民间买卖田、房报官投税者,即便遵照新编字号挨次粘用,仍骑字截开平分,将前幅粘契给与业户收执,后幅即随季报册,汇同送司查核。毋遵须至契尾者。

计开

业户刘存仁,买主马冬呜,坐落地壹段 亩(田)用价银玖拾柒两陆钱 納稅银贰兩玖钱贰分捌厘,纳税银柒仟壹佰柒拾陆。

主賣地文約人,馬冬鳴因不及,今將本身行糧旱地貳段,壹段坐落窑湾北,陸畝貳分陸厘,南至唐姓北至劉姓西至坡跟東至路南。壹段壹拾貳畝肆分肆厘,南至路中北至唐姓西至坡跟東至路四至分明,央人說合,情願賣于刘存仁名下管業,時值價錢每畝價錢玖串正貳共貳段壹拾捌畝柒分共價壹佰陸拾捌串叁佰文,上下金石土相連價錢當面交足,此地即日管業自卖之後,永無反悔,如有族人爭之,卖主一面應承,恐後無憑,立實約存证。( 每畝粮银贰分贰厘)

冋 馮守義 張汝涵 刘延獻 馮永安 王文章 張春芳 宗永瑞

大清咸豐貳年拾貳月拾柒日 马冬鸣 立

河南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遵旨意,奏事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蒙。巡抚部院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准。户部饲后,颁发给民契。契尾格式:编列号数,骑字截开,平分为二,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随季册汇送布政使司查核等。因久经遵办在案,兹因清理税契积弊,酌议章程,将司印尾契,以道光十六年三月为始,另行刊印新编字号,发领备用,以便稽考,而杜牵混。除详院通饬外,合行颁发饲后,民间买卖田、房报官投税者,即便遵照新编字号挨次粘用,仍骑字截开平分,将前幅粘契给与业户收执,后幅即随季报册,汇同送司查核。毋遵须至契尾者。

计开

业户普安堂,买主王法瞬,坐落地壹段一处 亩(田)用价银伍拾两玖钱,纳税银壹两陆钱捌分柒厘。

藩字拾万陆仟三佰玖拾三 号左给业户

光绪十八年三月 日

河南等处承宣布政使司□□

旨议奏事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巡抚部院票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户部咨嗣后颁发给民契尾格式编列号数□□□□……

随季报州禀同送司查核毋违须□契尾者

業户刘存仁 买馬冬鳴 地 贰段

□用價银壹佰陆拾捌两叁钱 納稅银伍兩四分玖厘 □□柒仟壹佰柒拾柒


整理:刘占江

清代汝州乡绅、监生——马冬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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