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二手物品需防犯罪

隨著商品交易的發展和交易理念的變化,二手物品的買賣在市場交易中越來越受到重視,知名的電商平臺淘寶網就專門設有做二手物品交易的板塊,大到商品房、小汽車,小到鍋碗瓢盆,應有盡有。確實,二手物品的買賣能夠讓銷售者從中牟利、購買者從中受益,物盡其用充分滿足了消費需求、為生活提供了便利。但不得不說的是,人們在享受二手物品買賣帶來的益處的同時必須注意其隱藏的刑事法律風險,否則輕則竹籃打水一場空,重則涉嫌刑事犯罪。

一、購買二手物品可構成的犯罪

購買二手物品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首先,我國刑法總則第 14 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其次,我國刑法我國刑法分則第 312 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基本數額校準,將本罪基本數額標準設置為“三千元至一萬元”。

因此,行為人如果明知對方銷售的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而購買,其交易數額達到3000元以上的,就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需要追究刑事法律責任。例如,在武漢光谷國際廣場附近,黃某以9000餘元的價格,從他人手中購買了一輛金盃麵包車。經鑑定,該車市價為人民幣51000元,屬於被盜車輛。後武昌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某為謀取私利,以明顯低於市價的金額收購了贓車,屬於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機動車仍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鑑於黃某當庭自願認罪,法院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判處黃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000元。實際上,市場交易中不乏貪圖小利者,這使得二手機動車的銷售仍然有市場。購買者若以“我不知道車的來源”為理由拒絕承認其犯罪事實其實是掩耳盜鈴的想法,一臺價格低得離譜的汽車出售,而且也沒有合法手續,自然盜、搶的可能性是極大的,這也是司法實踐中法官推斷“明知”的理由。

二、銷售二手物品可構成的犯罪

1.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如上文所述,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代為銷售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例如,張某經營一個專門從事二手電腦銷售的店鋪,2015年5月,張某無意之中收到數臺9成新的電腦,市場價在2500元,對方沒有發票,但願意以極低的價格(每臺300元,共計6000元)出售,張某對電腦的來源產生過懷疑,但最終被僥倖心理戰勝,對這些電腦進行收購,並通過市場價進行銷售。7月張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後法院判決張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顯然,張某不存在“無意之中”,因為既然是專業從事二手電腦銷售的,自然知道如何鑑別是否贓物。發票,包裝,附件等等,如果什麼都沒有,還有一個對物品的熟悉程度。最不濟,價格也是一個標準。因此,張某明知可能是贓物仍予以收購和銷售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可構成盜竊罪、詐騙罪等侵財犯罪

行為人掩飾、隱瞞的行為可能構成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等侵財犯罪。這種情形在共同犯罪之中更能體現,比如張三、李四、王五、趙六共謀實施盜竊電腦並進行分工,張三負責望風、李四負責把電腦偷出來、王五負責把電腦裝到車上運走,趙六則負責將電腦出售。其中,趙六並未在現場實施盜竊行為,而是將偷竊而來的電腦進行銷售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不單獨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而是構成盜竊罪。從刑法理論上來講,趙六負責銷售行為是共謀實施盜竊行為之後必然經過的行為,屬於事後不可罰的行為。因此,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也可能構成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等侵財犯罪。

近年來,隨著侵財犯罪數量的增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一直呈上升態勢,其犯罪形式、犯罪手段日趨多樣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又妨礙了國家追訴活動的進行。在我國,以收購和買賣的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都是構成犯罪的。因此,在買賣二手物品的過程有相關刑事法律知識護體才能保證交易的安全性、合法性,才能真正享受二手物品交易帶給我們的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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