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廢品“攤上大事兒”收來“二年緩刑”

廢品回收本是資源循環利用,給社會節約成本,為環境做貢獻的好事。可在蓮都區碧湖鎮經營廢品回收店的安徽人鄭某,卻動了“歪腦筋”,給自己攤上了二年緩刑。廢品回收,又有哪些你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識?

收废品“摊上大事儿”收来“二年缓刑”

案情回顧

2015年11月份開始,鄭某在蓮都區碧湖鎮某臨時棚經營廢塑料加工點,將收購的廢舊塑料製品粉碎成塑料顆粒,並用清水清洗後進行出售,加工和清洗過程中產生的汙水則直接排放在旁邊的滲坑裡自然滲漏到地下。期間,鄭某還從某合成革公司等處收購了十噸皮革色漿桶、油漆桶、膠水桶等危險廢物,利用上述方式加工成塑料顆粒。2016年3月30日,麗水市環保局蓮都區分局對該塑料加工點進行檢查時,當場查扣已經加工好的塑料顆粒6560千克,皮革色漿桶、白色油漆桶共計4451千克。經麗水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鑑定,該塑料加工點廢塑料桶屬於危險廢物。

2017年3月1日, 鄭某因犯汙染環境罪被蓮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貳萬元。

收废品“摊上大事儿”收来“二年缓刑”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第十六條 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營利為目的,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並具有超標排放汙染物、非法傾倒汙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汙染的情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

收废品“摊上大事儿”收来“二年缓刑”

小小司溫馨提醒

廢品回收,一種有償性的廢品處理生活服務,由專業正規的廢品回收站或公司進行收購,之後對廢品進行科學處理及分類以達到再次循環利用的標準。廢品回收對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和帶動社會效益起積極作用。廣大廢品回收的從業人員,一定要牢記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初心”,不做“損人害己”的糊塗事,在廢品回收的崗位上,創造美好幸福的生活。

供稿:蓮都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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