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親戚蓋房,我以現金方式陸續借出幾十萬,夫妻雙方打借條,現借款方一人死亡,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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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借款未還,人已死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可以採取以下形式追討欠款:

一,拿上借條,找未亡人,未亡人答應一人負擔,那麼讓其重新打欠條,並確定以後的還款方式。

二,未亡人不答應一人負擔,而只願意負擔欠款的二分之一,(因為是夫妻共同欠款,另一半可以只承擔一半責任),那麼馬上向司法機關求助,申請先從死者遺產中扣除死者所欠錢數,然後才是死者的遺產分割。這個應該不難,因為當初欠債人是借款蓋房,人死了,房子應該還存在。

三,死者雖然借錢蓋房,但是房產歸屬卻不屬於死者,造成死者的遺產資不抵債,而遺產繼承人又放棄繼承,這時可提起訴訟。因為借錢蓋房時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此欠款屬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因而,未亡人對死者負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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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親戚,首選當然是協商。你要問清楚對方有沒有還款的意思,畢竟是夫妻倆簽字的,賴也賴不掉。如果有還款的意思,可以約定一下還款計劃,後續看看有沒有按約定去履行。另外也可以重新寫一張借條,讓還在的那人以及其他繼承人一起簽字。

協商還款,最重要的是要注意訴訟時效期間,現在《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你們在借條中沒有約定還款日期,那就從你催促還款的日期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如果經協商,對方沒有還款的意思,那就去法院起訴。起訴要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要不要列其他繼承人為被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果還在的那人經濟狀況良好,財產足夠還你的借款,那就只起訴一個人就好了,便於訴訟,反正那人是要對全部借款本息承擔返還責任的。如果那人經濟狀況不好,也沒有什麼財產可供執行,那就把其他繼承人一起列為被告,但是根據我們繼承法的規定,不是傳統上的“父債子還”,而是要求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第二,一旦起訴,最好也要申請訴訟保全,你的錢被借去蓋房子,那就申請查封該房產,以便於對方在判決後還拖延耍賴的情況下,申請拍賣該房子清償債務。

第三,要注意的是因為你的借款金額有幾十萬,又是現金方式借的,你要提前準備好相關的材料,比如這個錢是哪裡來的、有沒有取款記錄、有沒有其他證人,以防萬一對方否認你實際出借資金了,你可以相互佐證,自圓其說。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莊心審判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借條,借條上是否有明確的還款日期,如果有明確的還款日期,訴訟時效自到期日起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2017年10月後新民訴法規定是三年訴訟時效,之前是兩年,此處還需明確適用兩年還是三年的訴訟時效)。若存在超出訴訟時效的可能,需要尋找時效中斷或者重新計算的證據。

      其次,此借條屬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可向在世一方繼續主張債權債務。

     再次,既然出現一方死亡,則同樣會出現遺產的繼承問題,其相應的債權債務依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處理。依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故遺產繼承人應當在遺產繼承的範圍內承擔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六小律


去法院訴訟吧,你的律師知道如何列被告以及如何提出你方的訴訟請求的。記住:要抓緊時間。


菅峰律師


無證尤據又是親,看開


手機用戶6665732510


可以起訴借款的繼承人


吉林省律師陳維國


不是還有一個在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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