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11月11日,昌邑區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陳星屹等人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星屹與被告人赫麗玲於2012年相識,赫麗玲於2013年成立吉林市財鴻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並僱傭被告人李紅、楊柳從事文員工作,陳星屹向赫麗玲介紹貸款客戶並獲取報酬。2017年8月,陳星屹與被告人張萬也、王世賀、曹宇、陳剛、劉柏成、王一涵合夥出資,以人民幣4萬元、3萬元、1萬元不等的出資額在我市成立地下民間借貸組織,並以豐滿區長恆街坊4號樓1單元4層5號房屋作為辦理放貸業務的場所,以個人名義從事違法發放高息貸款業務,使用“套路貸”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形成以陳星屹為組織、領導者,赫麗玲、張萬也、王世賀、曹宇、陳剛、劉柏成、王一涵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楊曉英、李紅、楊柳、周維琴為陳星屹、赫麗玲等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辦理公證、出庭作證、介紹貸款人及偽造虛假銀行流水等幫助。陳星屹系該組織負責人,建立“溶屹貸”微信群,印製溶屹貸款名片,為組織成員配備對講機,負責客戶招攬、業務洽談、領導催收及團伙非法利益的分配等活動,組織成員均聽從其安排指揮;赫麗玲為陳星屹提供犯罪活動場所、發放貸款意見等直接幫助,有時雙方合作共同完成犯罪行為;王一涵、曹宇協助管理組織賬目及財務;張萬也負責招攬客戶並協助催收,王世賀、陳剛、劉柏成協助陳星屹進行暴力催收活動。該組織以民間借貸名義,以“空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違約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條,設定不合常規的還款週期及高額利息;在交付錢款時,通過讓被害人持現金拍照、製造虛假的資金走賬流水,提前收取首期利息,額外收取手續費、外訪費等費用,使被害人實際借款數額遠低於約定的借款數額;在被害人還款時,隨意設定還款截止時間,製造還款障礙,肆意認定違約;在催收時,採用拘禁、毆打、威脅、體罰、侮辱或者砸玻璃、噴油漆、塗抹糞便等方式滋擾、威脅被害人及其親屬,逼迫被害人償還虛高借款。與此同時,該組織還藉助訴訟、公證等方式索取“債務”。

昌邑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組織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詐騙、尋釁滋事、合同詐騙等犯罪30餘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給多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創傷,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後果。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共5個罪名判處被告人陳星屹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被分別判處17年至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20萬元至44萬元不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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