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房屋灭失后对房屋价值、损失赔偿的评估和鉴定

案情回顾

2010年,周有光(化名)花费30万元在鸡西市城子河区买下总面积为297.02平的房子,其中一处43平米,一处91.24平米,还有一处132.781平米(无证),及其附属仓房30平米。

2015年,城子河区政府对周有光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因补偿标准问题,双方没有达成协议。2016年,区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拆。同时,周有光儿子经营的网吧也遭遇了野蛮拆迁,电脑,桌椅和有关设施均被砸毁。

2016年,周有光和区政府在法院的组织下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了房产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2017年1月,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了每平米1300元的评估价格,总评估价值174512.00元,无照房屋未予评估。周有光显然不能认可早在2010年就价值30万元的房屋被评为17万元。

对于网吧的损失,没有进行评估。理由是:

“本案中,因原告主张的物品损失数额较大,且网吧应用电脑等属于更新换代产品,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无法预估其拆迁时的价值。被告封存电脑等电子设备已近一年半,设备现在能否正常使用,其现有的价值也无法计算。原、被告双方应当依法申请对物品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原、被告应对房屋拆迁时房屋内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还应对被告封存的物品的现有价值进行鉴定,以此来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经法院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也不交纳鉴定费用。因原告不申请对其房屋内物品进行鉴定,又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无法对其房屋内物品损失在本案中一并作出裁判,原告的该项主张可以另案提起诉讼。”

2018年,针对此案,鸡西市中院判决:

一、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周有光房屋损失562682.00元;房屋附属物损失55735.60元;停产停业损失18000.00元;从业人员工资损失36000.00元;房屋搬迁损失2000.00元;合计674417.60元;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周有光。

二、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周有光租房损失每月667.00元,于2016年7月11日始至被告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时止。与前述赔偿一并给付。

周有光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双方均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区政府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对被申请人的强拆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从业人员工资损失及租房损失认定有误。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周有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的房屋损失、附属物损失及营业损失过低,一、二审应该通知网吧参加诉讼,而非直接将网吧的损失赔偿判给本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最高院裁判

最高法判例:房屋灭失后对房屋价值、损失赔偿的评估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关于房屋损失评估认定的问题。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当事人通过摇号方式共同选定山东省xx土地房屋评估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xx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价值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时,房屋已经灭失,双方对案涉房屋状况进行了确认。城子河区政府主张xx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评估方法不当,不应采取成本法及收益法进行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该办法,在没有与案涉房屋相类型,鉴定时点近期交易的房屋实例对照比较、双方当事人亦未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山东省xx土地房屋评估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未采用市场比较法,而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鉴定,不违反该办法。城子河区政府主张该鉴定意见采取的评估方法不当,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作出鉴定意见后,周有光及城子河区政府均有异议,但周有光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城子河区政府虽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未预交鉴定费用,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一、二审判决依据该鉴定意见确定案涉房屋的赔偿价格,并无不当。

关于附属物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因城子河区政府违法强拆周有光的房屋,导致周有光无法就损害情况进行举证,对附属物损失的举证责任应由城子河区政府承担,城子河区政府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酌定判决赔偿附属物损失,结论并无不当。

关于租房损失、营业损失及从业人员工资损失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件,但赔偿内容应当包含被征收人在正常征收补偿程序中所能获得的补偿事项。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条例,结合《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按6个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并根据其提供的租房合同等证据,计算周有光租房损失、营业损失及从业人员工资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城子河区政府、周有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周有光的再审申请。

律师建议

最高法判例:房屋灭失后对房屋价值、损失赔偿的评估和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事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没有评估报告,法院将难以就赔偿数额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尤其是在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品已经灭失的情况下。本案中,2010年花30万元买的房子,2016年经评估仅值17万元,可见当房屋被强拆后,其价值将难以估算,赔偿的价格也会大打折扣,这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无疑是不利的。因此我们反复提醒大家,一定不要等到房子被强拆了才想到可以请律师维权,在陷入被动处境之前就要学会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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