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房屋滅失後對房屋價值、損失賠償的評估和鑑定

案情回顧

2010年,周有光(化名)花費30萬元在雞西市城子河區買下總面積為297.02平的房子,其中一處43平米,一處91.24平米,還有一處132.781平米(無證),及其附屬倉房30平米。

2015年,城子河區政府對周有光的房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但因補償標準問題,雙方沒有達成協議。2016年,區政府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拆。同時,周有光兒子經營的網吧也遭遇了野蠻拆遷,電腦,桌椅和有關設施均被砸毀。

2016年,周有光和區政府在法院的組織下通過搖號的方式選定了房產評估公司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2017年1月,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作出了每平米1300元的評估價格,總評估價值174512.00元,無照房屋未予評估。周有光顯然不能認可早在2010年就價值30萬元的房屋被評為17萬元。

對於網吧的損失,沒有進行評估。理由是:

“本案中,因原告主張的物品損失數額較大,且網吧應用電腦等屬於更新換代產品,市場價格變化較大,無法預估其拆遷時的價值。被告封存電腦等電子設備已近一年半,設備現在能否正常使用,其現有的價值也無法計算。原、被告雙方應當依法申請對物品的價值進行評估鑑定。原、被告應對房屋拆遷時房屋內物品的價值進行鑑定,還應對被告封存的物品的現有價值進行鑑定,以此來確定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經法院多次向雙方當事人釋明,雙方當事人均明確表示不申請鑑定,也不交納鑑定費用。因原告不申請對其房屋內物品進行鑑定,又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無法對其房屋內物品損失在本案中一併作出裁判,原告的該項主張可以另案提起訴訟。”

2018年,針對此案,雞西市中院判決:

一、被告雞西市城子河區人民政府賠償原告周有光房屋損失562682.00元;房屋附屬物損失55735.60元;停產停業損失18000.00元;從業人員工資損失36000.00元;房屋搬遷損失2000.00元;合計674417.60元;被告雞西市城子河區人民政府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周有光。

二、被告雞西市城子河區人民政府賠償原告周有光租房損失每月667.00元,於2016年7月11日始至被告實際履行賠償義務時止。與前述賠償一併給付。

周有光不服,提起上訴,黑龍江高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雙方均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區政府申請再審稱:一審法院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對被申請人的強拆房屋損失、停產停業損失、從業人員工資損失及租房損失認定有誤。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周有光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的房屋損失、附屬物損失及營業損失過低,一、二審應該通知網吧參加訴訟,而非直接將網吧的損失賠償判給本人。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最高院裁判

最高法判例:房屋滅失後對房屋價值、損失賠償的評估和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

關於房屋損失評估認定的問題。根據本案業已查明的事實,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案涉房屋進行司法鑑定,雙方當事人通過搖號方式共同選定山東省xx土地房屋評估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以下簡稱xx評估公司)對案涉房屋價值進行司法鑑定。鑑定時,房屋已經滅失,雙方對案涉房屋狀況進行了確認。城子河區政府主張xx評估公司出具的鑑定意見評估方法不當,不應採取成本法及收益法進行評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根據該辦法,在沒有與案涉房屋相類型,鑑定時點近期交易的房屋實例對照比較、雙方當事人亦未提交其他相關材料的情況下,山東省xx土地房屋評估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未採用市場比較法,而採用成本法和收益法進行鑑定,不違反該辦法。城子河區政府主張該鑑定意見採取的評估方法不當,但是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不能成立。作出鑑定意見後,周有光及城子河區政府均有異議,但周有光未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城子河區政府雖提出重新鑑定申請,但未預交鑑定費用,不符合重新鑑定的條件,一、二審判決依據該鑑定意見確定案涉房屋的賠償價格,並無不當。

關於附屬物損失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因城子河區政府違法強拆周有光的房屋,導致周有光無法就損害情況進行舉證,對附屬物損失的舉證責任應由城子河區政府承擔,城子河區政府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應承擔不利後果。一、二審法院結合案件實際,酌定判決賠償附屬物損失,結論並無不當。

關於租房損失、營業損失及從業人員工資損失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本案系行政賠償案件,但賠償內容應當包含被徵收人在正常徵收補償程序中所能獲得的補償事項。一、二審法院根據上述條例,結合《雞西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的規定,按6個月計算停產停業損失,並根據其提供的租房合同等證據,計算周有光租房損失、營業損失及從業人員工資損失,並無不當。

綜上,城子河區政府、周有光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人民政府、周有光的再審申請。

律師建議

最高法判例:房屋滅失後對房屋價值、損失賠償的評估和鑑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當事人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如果沒有評估報告,法院將難以就賠償數額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尤其是在建築物及其附屬物品已經滅失的情況下。本案中,2010年花30萬元買的房子,2016年經評估僅值17萬元,可見當房屋被強拆後,其價值將難以估算,賠償的價格也會大打折扣,這對於被拆遷人來說,無疑是不利的。因此我們反覆提醒大家,一定不要等到房子被強拆了才想到可以請律師維權,在陷入被動處境之前就要學會主動出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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