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和公務員的人事管理迴避制度有什麼區別?

為從源頭上規範事業單位用人和工作人員履職行為,近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建立了統一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一條:

迴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間凡存在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簡單來說就是:事業單位上下級不能存在近親屬關係,該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和公務員的人事管理迴避制度有什麼區別?

那麼對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公務員又有哪些迴避原則呢?

我國公務員迴避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一)任職迴避

任職迴避是指對有特定親屬關係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係密切的職務方面作出的限制。任職迴避一般實行在工作需要出發前提下,以低避高的方法,即儘量調整那些在本部門中擔任職務較低和承擔責任較小的親屬一方。如果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准也可由職務級別較高者回避。職務級別相同的,則根據工作需要和當事人情況由任免機關決定迴避人員。迴避可根據職務狀況在本部門進行,本部門無法調整的,可與其他單位的有關部門協調。如果調整存在著編制、工作性質等困難的,可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二)地域迴避

公務員地域迴避,是指擔任一定職務的公務員,為了公正履行職務,不得在親屬比較集中的原籍、成長地等任職。

規定地域迴避的主要原因是公務員在原籍和成長地任職,在工作上難免會受到親屬關係、宗族關係的干擾,不利於保持公務員和國家機關清正廉潔的形象。規定地域迴避可以在制度上為公務員擺脫各種關係羈絆,正確行使職權創造有利條件,避免其親屬、宗族對正常公務活動的干擾。

(三)公務迴避

公務迴避,是指公務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響正當履行公務而進行的迴避。

規定公務迴避的理由是,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如果處理的問題與自己或自己的親屬有關,就極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擾,即便秉公辦事,也容易受到別人的猜疑,不利於公務的順利執行。

看完事業單位和公務員的人事管理迴避制度對比,小夥伴們是不是對事業單位和公務員的管理制度瞭解更多了呢,關注福建事業單位招聘網,為你解讀更多事業單位考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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