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責令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不可訴

2019年,小李家的房子被納入徵收範圍,因沒有看到徵收信息,小李遂向某縣政府申請信息公開。縣級政府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作出答覆,小李遂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上一級行政機關作出複議決定,責令某縣政府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對小李的申請作出答覆。但是20個工作日過去了,小李仍然沒有收到答覆。於是小李又向縣級政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寫了履責申請,要求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縣級政府履行行政複議決定,4個月過去了,上一級行政機關沒有作出任何答覆。那麼問題來了,小李可以起訴上一級政府不作為嗎?


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下列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三)行政指導行為;(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過程性行為;(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範圍或者採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八)上級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層級監督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意見等行為;(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因此,小李訴上一級行政機關不作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什麼!責令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不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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