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可诉

2019年,小李家的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没有看到征收信息,小李遂向某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县级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小李遂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责令某县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小李的申请作出答复。但是20个工作日过去了,小李仍然没有收到答复。于是小李又向县级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写了履责申请,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县级政府履行行政复议决定,4个月过去了,上一级行政机关没有作出任何答复。那么问题来了,小李可以起诉上一级政府不作为吗?


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此,小李诉上一级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什么!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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