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贏政府拿補償」230萬拆遷補償款到手!律師助力強勢維權

案件詳情

梅河口市政府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為由,對梅河口市華陽路和景陽路之間地塊實施徵收。史某夫婦的宅基地房屋、經營的超市、飯店,以及蛋雞養殖廠位於徵收範圍內。因未能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梅河口市政府於2017年12月15日作出梅政房徵補(2017)X號《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史某夫婦房屋徵收補償的決定》,對史某房屋及附屬設施按照貨幣補償方式共計補償119萬餘元。

史某對此不服向通化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通化市中院作出(2018)吉05行初X號行政判決,撤銷梅河口市政府作出的梅政房徵補(2017)X號《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史某夫婦房屋徵收補償的決定》。梅河口市政府對此不服,向吉林省高院提起上訴。吉林省高院作出(2018)吉行終X號行政判決,判決如下:一、撤銷通化市中院作出(2018)吉05行初X號行政判決;二、撤銷梅河口市政府作出的梅政房徵補(2017)X號《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史某夫婦房屋徵收補償的決定》中貨幣化安置方式(產權調換)部分。梅河口市政府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史某夫婦被徵收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問題重新作出決定。

2019年7月23日,梅河口市政府作出梅政房徵補[2017]2號《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史某夫婦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補充決定》,並明確如史某夫婦選擇產權調換,則調換至東方米蘭三期兩戶高層住宅房屋,預計回遷安置時間為2020年11月30日。產權調換後,史某夫婦需支付安置房購房款81萬餘元,最終可得補償款50萬。

2019年7月27日,史某經過網上查詢獲知,趙立冬律師是專門承辦徵地拆遷案件的專業團隊。又從官網獲知,早在2013年,即在梅河口承辦了梅河口市青海路東側棚戶區地塊養殖場徵收、梅河口市松江路西側AB樓地塊房屋徵收糾紛集團訴訟等多起案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終,史某委託了趙立冬律師進行維權。

在時間緊迫、可能面臨司法強拆的情況下,趙立冬律師指導史某到一二審法院調取案卷材料,收集新證據,並在2019年8月2日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經瞭解,史某夫婦在宅基地房屋內存在著“住改商”行為,經營飯店和超市,並依法辦理了營業執照,每年按期繳納稅費。同時,史某夫婦在房屋自留地上修建了養殖場,佔地800餘平方米,對外以“梅河口市XX蛋雞養殖廠”名義養殖蛋雞並銷售。

趙立冬律師經過研判後發現梅河口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和二審法院所作裁判均存在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和法律適用錯誤問題。

首先,關於徵收程序問題,明顯違法。梅河口市政府對史某夫婦位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進行,並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明顯缺乏證據和法律支持。

第一,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梅河口市政府並未提交史某房屋系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情況下,二審法院直接認定“梅河口市人政府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徵收和補償並無不當”,明顯缺乏證據支持。

第二,二審法院認定“該區域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市、縣人民政府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程序進行補償,並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明顯缺乏法律依據,且嚴重違法。

依據行政職權行使應遵循“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現行法律法規未賦予市縣人民政府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可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程序進行的法定權力,則市縣人民政府作為行政機關無權超越現有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律規定違法實施該行政行為。

二審法院以“並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為由,認定梅河口市政府即可違法實施徵收顯然是對上述行政原則的顛倒適用,也明顯背離了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顯著區別,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

其次,需要強調的是,我國現行土地所有權實行雙軌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由《徵補條例》調整,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作為集體土地的地上附著物進行徵收,由《土地管理法》調整。制定《徵補條例》時未能一併解決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問題,系因由《徵補條例》這一行政法規去調整本應由《土地管理法》這一法律規範的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徵收補償程序屬超越職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徵收集體土地的法定程序和補償標準,第七十八條規定了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責任,故當前仍應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履行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程序。

本案中,梅河口市政府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未提供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徵收範圍內集體土地已經依法徵收的任何證據,因此梅河口市政府在其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中直接確定涉案區塊內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徵收、補償和安置,違反了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徵收補償法定程序,且此違法性並不因徵收補償到位或尚未引發爭議而消除。

最後,關於史某夫婦養殖場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梅河口市政府並未無證房屋認定報告,其提供的被徵收房屋調查登記冊等資料僅是對被徵收人房屋入戶調查登記,以便確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也未寫明史某夫婦共計7處主宅北側和主宅南側養殖場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相關證據。因為其提供的房屋平面草圖並非由城鄉規劃、住建等部門出具,而系在入戶調查登記時由房屋徵收部門工作人員記載,

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工作人員無權對未經登記房屋的性質進行認定。

在啟動再審工作的同時,趙立冬律師針對梅河口市政府可能啟動司法強拆工作也向史某提出法律意見,包括對貴重財產的轉移,對梅河口市政府作出的梅政房徵補[2017]2號《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史某夫婦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補充決定》向吉林省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梅河口市法院可能作出的准予強制執行行政裁定準備執行異議程序。

三管齊下,重病下猛藥的同時,傳來了利好消息。2019年8月12日,史某告知律師與梅河口市政府達成了補償協議,最終獲得補償款350餘萬,從最初的的119萬,到最終提高了230餘萬,時間僅僅相隔15天。這得益於史某維權把握了每個環節的時間卡口,也得益於律師從多角度的強勢突破。

由此,該案圓滿落幕,而史某夫婦也開始了溫馨富足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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