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一粒鹽,讓歷代統治者頭疼。談一談古代官鹽與私鹽的歷史

鹽字,從滷,監聲,古者,宿沙初作煮海鹽。繁體字的鹽字,從目,從器皿,滷字之上有云氣升騰,就像一副煮海鹽的生產圖。鹽這個字向我們描敘的是當時渤海地區一個叫宿沙氏族的人發明煮海水為鹽的故事。

民以食為天,人可以幾天不吃飯,但不能幾天不吃鹽。鹽在人體中負責調解酸鹼度,維持滲透壓。沒有鹽,人體就會出現代謝紊亂,會感覺到體乏無力,出現各種疾病症狀。 除了人,動物也需要鹽。有了鹽,牲口才能長得快,幹活才能有力氣。古代鹽需求量最大的其實不是人,而是軍馬。

說了這麼多,就是為了闡述鹽的重要性。我國的封建史,其實就是一部關於鹽政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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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時期,鹽是一種僅限於貴族享受的奢侈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煮鹽技術的提高、產鹽地的發現,鹽業才是走入尋找百姓的生活之中。

但鹽又是特殊的,在傳統的農業社會,基層百姓的大部分生活所需都能依靠自給自足來滿足,唯獨鹽除外,而鹽又是必需品,鹽天生就帶著商品的屬性。是統治階級用來控制百姓的一個最重要手段,也是統治階級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

我國最早關於鹽政的記載,可追溯到春秋戰國時期的齊國。周武王平定商紂後把原來東夷族所屬的營丘(今山東淄博高青,陳莊西周遺址)封給姜子牙,營丘的土地多為鹽鹼地,當時這個地方的土著東夷族守著寶地卻不知道開發,反而因為鹽鹼地不利於農作物生長弄得沒飯吃。姜子牙到了齊國後,大力發展魚鹽產業,提倡自由貿易。吸引了各國人才以及商賈雲集齊國,齊國很快就發成成了一個大國。

當時的齊國有多強大呢?戰國時期的蘇秦曾經算過一筆帳,僅臨淄一地,城內就有7萬戶,這7萬戶每戶出3個男丁,齊國就可以組成21萬大軍。

“太公至國,修政,因其俗,簡其禮,通商工之業,便魚鹽之利,而人民多歸齊,齊為大國。” 司馬遷《史記·齊太公世家》

“齊桓公用管仲之謀,通輕重之權,徼山海之業,以朝諸侯,用區區之齊顯成霸名。” 司馬遷《史記》

“太公望封於營丘,地瀉滷,人民寡,於是太公勸其女功,極技巧,通漁鹽,則人物歸之,繈全而輻湊。故齊冠帶衣履天下,海岱之間斂袂而往朝焉。”司馬遷《史記·貨殖列傳》

“臨淄之中七萬戶,臣竊度之,下戶三男子,三七二十一萬”。 《戰國策·齊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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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鹽的生產非常集中,天然就適合用於壟斷,只要控制了鹽的供應以及價格,就可以向所有的消費者徵收稅收,齊國就是利用鹽業的發展達到了富國強兵的目的。為了更好的控制鹽業,齊國還制定了鹽鐵專賣的制度。這也是有史記載以來,最早關於鹽鐵專賣的制度。齊國的鹽賣到全國各地,帶回來了利益上的鉅額回報,相當於實現了全天下的人給齊國交稅。“管仲舉鹽而克楚”沒有鹽業帶來的暴利,齊國是無法成為春秋一霸的。

“君伐菹薪煮泲水以籍於天下”。 《管子·地數》

“桓公既得管仲,與鮑叔、隰朋、高傒修齊國政,連五家之兵,設輕重魚鹽之利,以贍貧窮,祿賢能,齊人皆稅。司馬遷《史記·齊太公世家》

有了齊國的成功案例,其他國家也紛紛效仿,同樣是產鹽地的吳國也照本宣科。

“吳煮東海之水為鹽,以致富,國用饒足。” 《漢書》

自齊國開始,

鹽業開始成為了國家統治的根本。到了戰國時期,秦國於商鞅變法後設置了專門用來管理鹽政專營的鹽官。商鞅規定可以把鹽作為專賣產品交給商人分銷,但商人需要給國家交納很重的專賣稅。商鞅認為,山川河澤兼為國有,鹽作為土地上的產出自然必需國營,還置“鹽鐵市官”專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加強對食鹽生產與流通環節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私煮私銷。直到秦滅六國而一天下,商鞅以來的食鹽官營等“峭法”之政一仍其舊。商鞅變法,對鹽業苛以重稅,實現了秦國富國強兵的目的,最後秦國滅六國,實現大一統,不能說與此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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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地理分佈上,東部出海鹽、中部出井鹽、西部出湖鹽,因鹽而興的城鎮貫穿東西南北。鹽業的利潤如此巨大,自然也引動了其他人的一些心思,民間多有私自煮鹽之輩。商鞅對對鹽利的控制施之以“峭法”,不僅反映出秦國民間在食鹽的產運銷方面存在違法現象,而且這種現象還相當嚴重。

漢承秦制,也是實行的鹽鐵專賣。西漢前期行徵稅制,食鹽的產運銷由私人經營,官府徵之以一定鹽稅。自武帝起,改行專賣,鹽利歸官,食鹽的產、運、銷悉由官辦,私人不得違禁經營,被稱為直接或全部專賣制,該制度歷西漢後期迄新莽不僅未改,且變本加厲。東漢復行徵稅制

公元前120年,漢武帝為改善國家財政收入,正式實行鹽鐵專賣政策,籠天下鹽鐵,由政府募民煎鹽,食鹽官收、官運、官銷。天下設鹽官36處,主要分佈在沿海、西北和西南產鹽區。

漢武帝時期的鹽鐵官營,其目的一方面在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以支援抗擊西北匈奴的戰爭,同時也是為了限制大商人和地方豪強勢力的坐大,防止其危及西漢政權的穩定。

官府對鹽業的壟斷確實對人民造成了沉重的負擔,可以說是源源不斷的對人民進行高利潤的野蠻掠奪。但是也正是因為這樣,民間私鹽開始興起。

國家對私鹽的打擊力度相當大,對私鹽販子“鈦左趾沒入其器物”。“鈦左趾”是在左腳趾掛上6斤重的鐵鉗,“沒其器物”是沒收生產工具。這個時期,最有名的因鹽獲罪的人應該是西漢吳王劉濞,作為諸侯在淮南煮鹽,富可敵國。也正是如此被漢景帝惦記上了,在七國之亂中被剿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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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之後,霍光以昭帝的名義下詔,召集各郡國專家60餘人,在長安與桑弘羊等辯論。這就是著名的“鹽鐵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對武帝的政策進行撥亂反正,霍光主張對鹽鐵放鬆管控,而桑弘羊等人則主張“按既定方針辦”。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學者桓寬編輯的《鹽鐵論》一書。事實上,因為涉及廣大,此次會議也沒有廢止鹽鐵專營。

王莽時期,食鹽國營出現鬆動,民間和地方官府可以半公開“盜煮”,但這種鬆動並沒有造成民間的鹽價下降。掌握煮鹽的多為富商大賈以及地方豪強,老百姓買鹽的成本比以前更加高昂,造成了社會的動盪。

三國魏晉時期,曹操率先施行食鹽國營,各個政權都吸取了“不煮鹽無以富國家”的教訓,紛紛推行軍事強制性的“國營”或“軍營”政策。

到了隋唐時期,隋文帝立國三年就宣佈廢除了鹽禁,凡是鹽池、鹽井,政府“與百姓共之”。隋唐富有,國家財政收入有其他項目支撐,前期這麼幹確實沒什麼事情。

等到了唐玄宗時期發生改變,國家開始出現財政赤字,再這麼幹就有問題了。於是君臣想方設法與民爭利提出了“榷鹽法”。什麼是榷鹽法呢?就是鹽民生產食鹽,政府低價買來,再高價賣給商人,由商人運輸到政府指定經銷店販售。政府對鹽從生產到銷售的所有環節實行全管控。榷鹽法一出,鹽政給國家帶來的稅收由百分之二十左右猛漲到中央實際總收入的百分之四十。

唐代也是私鹽氾濫的時代,雖然政府“自淮北置監院十三”,捕私鹽者。私鹽販子要殺頭,連相關官員都要連坐。但私鹽利潤奇高,唐朝時為此鋌而走險的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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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最有名的私鹽販子是黃巢與王仙芝,而唐朝滅亡也是拜這兩個私鹽販子所賜,不得不說,一飲一啄皆是註定。

黃巢家三代都是私鹽販子,老家山東菏澤。長期販賣私鹽積累的利潤給黃巢造反提供了財政支持,依靠龐大的財政,黃巢於公元881年1月16日,在長安登上皇帝寶座,國號大齊。

王仙芝也是販賣私鹽起家,公元874年,在長垣聚眾數千人起義,最終於876年佔領汝州城,全殲官軍,使得東都大震,百官出奔,嚇得唐僖宗在長安取消了重陽內宴,下旨赦免其罪。

唐朝末年的錢鏐也是一個私鹽販子,不過其選擇了與黃巢對立,這個人因為平亂有功,被封為吳越國主,算是私鹽販子結局最好的一個人。

到了宋代宋太宗時,開始實行鹽引制度。商人將若干糧草運至邊關,可以得到一張鹽引,憑這鹽引到指定鹽場,可以領取一引鹽(一百來斤吧),憑引販賣獲利。宋仁宗時,商人可以直接交錢買鹽引,錢還是要交到邊關,後來麼,越來越方便,交錢買引,引到了鹽場,也不能領鹽,還要花錢買鹽,鹽引就成了納稅憑證,由於可以轉讓,又逐漸成了有價證券。

當時的“鹽鈔”某種程度上的信用價值甚至已經超越了紙幣。據史料記載,當時南宋軍隊的軍餉甚至用鹽鈔來代替,為此也有了“南渡立國,專仰鹽鈔”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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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鹽引,那就是私鹽,販私鹽是重罪。在宋代,販賣私鹽三斤到10斤就是掉頭的大罪。宋代,隨著食鹽專賣制度的進一步強化,私鹽氾濫成為當時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私鹽氾濫的原因主要有苛重的封建剝削、不合理的食鹽專賣制度以及經濟利益的驅使。

私鹽販、地方豪民、宋政府都與宋代贛閩粵邊區私鹽問題有著密切的關係.私鹽販銷不僅影響著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給地方社會增加了不穩定因素,弱化了宋政府對地方社會的控制力.私鹽販入地的地方豪民更多的是扮演著私鹽販銷的領導和幕後操控者,與政府處於對抗性的博弈之中;。

宋代參與制販私鹽者不僅成份複雜,且人數眾多,遍及各地。在福建路西部當地居民的百分之五、六十常年以販私為生。江西、兩廣一帶也有類似的情形,有時甚至整個村落的人都外出往返興販。而河北代州寶興、西夏邊境、四川等地均有私鹽販子與朝廷對抗。

“地險山僻,民以私販(鹽)為業者,十率五、六” 福建路西部

“贛、廣間,(民)常以歲杪(年底)空聚落往返,號鹽子。” 江西、兩廣一帶

“多闌出塞販青白鹽,雖嚴禁所不能止” 西夏邊境

“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鹽” 河北代州

“蜀鹽私販者眾,禁不能止”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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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時期的鹽政,多繼承自宋,但又有所改動。明代將煮鹽的百姓變為灶籍,世代煮鹽,鹽民把煮出來的鹽交給官府,官府給予鹽民糧食和貨幣。元明清時期的鹽政整體上政策較為穩定,除王朝末年或者政府財政收入不足的情況下之外,鹽稅也較為平均。

明代朱元璋對於鹽販子是有感情的,起義的經費大多是私鹽販子提供的,就連他的對手張士誠、陳友諒、方國珍等,也都是私鹽販子出身。沒有私鹽販子的財力,這些人是不可能舉事成功的。

由此也可以看出元明清時期販賣私鹽的猖獗。如元朝統一全國之初,江浙一帶就有很多人捲入了制販私鹽的活動,官府僅在松江府上海縣一地就先後捕獲“鹽徒五千”。到元朝中後期,隨著朝政的日益腐敗和民眾生存條件的惡化。各地特別是沿江並海一帶更是私鹽公行了。明代前期,自江蘇“儀真抵南京,沿江上下,自蕪湖至湖廣、江西等處,鹽徒橫行”,這種情況到明末更為嚴重,發展到了“鹽徒充斥,無處不聞”的地步。不少“貧窮老少男婦”也加入到了販賣私鹽的行列。如清朝蘇南之蘇州、松江、常州、鎮江等地“老少男婦揹負筐提之鹽,接踵連肩,城鄉村鎮,沿途擺賣”,此種現象不獨江浙如此,就連“江廣(江西、湖廣)等處情形大致相同”。元明清時期,不僅東南各省私鹽問題一仍其舊,就是在宋時私鹽問題尚不嚴重的湖廣一帶和川鹽產銷區也是私鹽盛行了。清朝雍正時就有人指出:“湖廣之川私、粵私為害更甚。”

“各處私鹽、犯界,白晝公行,無所畏忌” “其鹽徒動輒百十,結連群黨,持把器仗,專一私販” 《元典章》卷二十二《戶部八》記載

“土豪糾合勢要,持兵挾刃,勢如強賊,夤夜貿易,動以萬計” 揚州一帶

“各處逃囚不逞之徒,私造遮洋大船,興販私鹽,每船聚百餘人,張旗號持兵器,起自蘇揚,上至九江、湖廣發賣,沿途但遇往來官民客商等船,輒肆劫掠,所在雖有巡檢巡捕,官兵俱寡,弱不能敵” 憲宗成化時

“成群販賣,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梟眾捕寡,執械敵巡鹽人役,輕則帶傷。重則致命” 長江中下游

“各帶大船,攜帶器械,滿載私鹽,往來興販” 廣東沿海

可以說,元明清時期的農民起義以及政權的興起於衰落,都與鹽政有著莫大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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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回首看來,中國古代鹽政專營確實為國家的統一與穩定做出了諸多貢獻,但是在封建王朝“家天下”的政治體制下,鹽政專營根本不可能達到如預期般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設想。恰恰相反,正是由於鹽政之中存在著巨大的權利尋租空間使得鹽政管理給國家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力。

1994年綿延2000餘年最古老的稅種 “鹽稅”成為歷史。2016年,廢止鹽業專營有關規定,允許現有食鹽生產定點經營企業退出市場,允許食鹽流通企業跨區經營,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放開食鹽批發、流通經營。從此中國人再也不用交“鹽稅”了,老百姓也能安心吃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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